浅议我国公司法中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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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公司法中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董事是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是公司经济交往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了董事在行使职责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公司只不过是股东的一种投资工具,并希望利用公司这种投资工具获取投资回报。因此,董事对公司的义务也就是对股东的义务,只不过是对股东作为一个整体而承担义务,而不是对个别股东或者某一类股东承担义务。 一、董事竞业禁止概述 (一)董事竞业禁止的概念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即不得从事竞争性的营业;公司法中竞业禁止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二)董事竞业禁止的法律特征 1.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义务 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豍。从董事竞业禁止的概念得知,它是义务人依法律规定或依事先约定对权利人负有不为竞业行为的义务。 2.董事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董事实施竞业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且侵害了其所任职公司的利益。编辑:www.ybask.Com 。 但是竞业行为与我们通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有区别的。首先,前者禁止的是在特定情况下的合法的商业行为,后者所禁止的是违法的商业行为。其次,前者所规范的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规范的是一般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有一定的时间和区域限制 时间上,限制在董事任职期间和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区域上,应当限制在公司的营业地区以及公司已经着手开发或者准备开发的区域范围之内。 二、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期限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董事应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起止时间。依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关于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的规定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鉴于董事与公司间一般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这一规定能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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