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与民意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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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放在司法公开上,以民众需求推进司法公开,以司法公开接受民众监督,最终实现民意沟通顺畅化、常态化、体系化。 二、民意沟通与司法公开的融合与互动 转变理念,助力民意沟通与司法公开的融合互动。就性质而言,要将司法公开作为民众的一种权利对待。过去,我们常把司法公开作为法院的一项权力,是否公开、如何公开,往往由法院说了算。“法院应该是人民的法院,人民就有权利知道法院的任何情况。”必须将推行司法公开视为保障人民权利的一项责任予以对待,构建一套以民意推进司法公开,以民意监督司法公开的机制。就范围而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应该说,这是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确定的一项基本诉讼原则和制度。实践中,既要避免无限制地公开,更要改变由法院随意决定司法公开的范围。就方式而言,注重法院与民 众的互动。通过司法理念的提升和对民众权利的保护,让权利更有效地制约权力、更有力地监督权力,权力更好地服务于权利。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与国家权力主体能够在依法平等的基础上展开对话,形成良性互动。就制度而言,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只有建立一套能够自我运行、自我调适的司法公开机制,才可能改变司法公开中的“人治”状态。整理:WWW.YbAsk.COM 。
完善司法公开流程设计,推动民意沟通与司法公开的融合互动。推进司法公开工作,需要尊重司法规律,根据司法公开的阶段性特征优化司法公开的流程设计,即将司法公开分为民意调查阶段、内容体系化公开阶段、评价研究反馈阶段。司法公开的民意调查阶段主要结合民意沟通表达机制确定本地区民众的司法需求,结合司法规律具体确定当前司法公开工作的重点、方向、方式和标准,有序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司法公开的内容体系化公开阶段主要基于民意调查成果,参照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审判工作流程,结合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按照“谁实施、谁公开”原则,将法院各部门分散公开的内容体系化。司法公开的评价研究反馈阶段强调及时收集研究当事人和民众对已经公开的司法事项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更深入地推进司法公开,实现对审判工作的验证、修复和推动。 重视“网上法院”建设,实现民意沟通与司法公开的融合互动。从网上司法公开系统的构成要素看,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两部分,即向公众开放系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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