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意见为何难以被采纳——以法院裁判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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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使法官心证的确立和判断推理过程为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所知晓,并受到来自外部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自由心证的滥用。 (五)程序性救济机制的构建 对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以及在判决书中的无理拒绝,实际上都构成了对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侵害,而被告人的辩护权又是其全部诉讼权利的核心。如果缺乏基本的程序救济,那么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将不复存在,因为“无救济即无权利”。因此,必须在刑事诉讼中建立必要的程序性救济机制。这一制度的实质在于为那些公民权利受到警察、检察官或法官侵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一种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并使实施程序性违法的官员受到相应的程序性制裁。唯有如此,嫌疑人、被告人才可以最终获得刑事诉讼法为其提供的诸项权利保障。(23)其中,赋予辩护律师独立的上诉权是构建程序性救济机制的有效途径。对判决不服被告人固然可以上诉,以此获得上级法院的救济,但是仅仅赋予被告人上诉权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维护。首先,被告人因为自身法律知识和经验的局限,对法院拒绝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是否合法、合理缺乏准确的判断,无法有效的行使上诉权利。其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主体,尽管他们是受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参与辩护,但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他们有自己独立的观点和主张,对法院是否无理拒绝了自己正确的辩护意见感受最深。因此,律师在是否代被告人上诉的问题上应有自己独立的决定权,不应受制于被告人的意见。最后,检察机关对判决不服可以提出抗诉从而置被告人于不利境地,如果不允许同样作为诉讼之一极的辩护律师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上诉,那么将违背控辩平等原则。在规定辩护律师享有独立上诉权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律师的独立上诉必须能够引发相应的程序性后果,即二审法院必须就一审判决拒绝采纳律师辩护意见适当与否作出裁判,如果认定律师的辩护意见正确而一审法院未予采纳,二审法院可以侵犯被告人辩护权为由按照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 注释: ①梁治平:《法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36页。 ②陈瑞华:《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证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4页。 ③陈瑞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第77页。 ④左卫民:《刑事司法程序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页。 ⑤同注③。 ⑥同注②,第129页。 ⑦同注⑥,第126页。 ⑧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页。 ⑨熊秋红:《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页。 ⑩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第54页。 (11)陈瑞华:《听取辩护律师的声音》,载《中国律师》2005年第6期,第50页。 (12)黄东熊:《刑事诉讼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4页。 (13)[美]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0页。 (14)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2页。 (15)李建明:《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第41页。 (16)[美]艾伦·德肖薇茨:《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83页。 (17)司法部于2002年10月对浙江、河南、云南这三个沿海、中部和西部的代表省份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刑事辩护率的下降趋势惊人。以浙江为例,1995年的刑事辩护率为21.89%,到1997年下降到15.3%,到2002年上半年更降到了14.89%。其中杭州的刑事辩护率在1997年为20.4%,2002年上半年则已经降为11.6%。详见司法部研究室:《关于近年来律师刑辩率下降及律师执业环境问题的调查报告》。另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统计显示,2002年全国律师机构的刑事辩护及代理案件为335267件,较2001年减少了1.26%;除北京等地有较大增长外,大多数地区都是负增长,而且刑事案件在全国律师机构业务中的比例是相当低的。可见,自1996年以来,律师的刑事辩护状况日渐萎缩。详见中华全国律协:《2002年度中国律师业务发展数据统计分析报告》。 (18)[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转引自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第13页。 (19)程滔:《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8页。 (20)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页。 (21)罗明娅:《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职业互动机制研究》,载《中国律师》2007年第3期,第75页。 (22)同注(14),第203页。 (23)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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