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法系法院系统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到了现代已经基本形成了自身的结构模式,那就是以公法法院(包括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区分为基础的多元性模式。比较法的考察却告诉我们,普通法系以及带有民法法系重要特征的中国却没有发展出独立的公法法院。本文从比较法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考察、比较与分析,初步提出民法法系法院系统多元性的基本构成要件——分权原则和公、私法区分原则。最后还对本议题的结论与中国司法改革困境之间的关联作了初步的阐释。
【关键词】民法法系法院系统;多元性;公法法院;普通法院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的限定
在比较法的研究中,除了研究具体的某种制度以外,还常常会拓展比较的视野,对更加宏大的政治法律系统进行考察与比较,并对于考察与比较的结果返回一定法律传统去寻找原因。这是应用比较法方法研究法律的一种有益的进路。在当代主要法律体系[①]的研究中,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②],不同论者所选择的角度及所达到的深度各有不同,并且都揭示了两大法系共同性与差异性的某些方面。笔者的考虑是:从民法法系政治法律系统的法院系统入手,对其基本结构进行法律史的考察与描述,并努力提炼出若干重要的问题,结合与普通法系及中国的比较,凸现笔者观察到的可能启示。
在对民法法系法院系统进行正式考察之前,笔者需要对本文的研究对象进行必要的几个限定:本文的考察以民法法系国家为主,在民法法系国家中选择法国与德国作为典型代表;在比较法的意义上,选择普通法系的美国及带有大陆法系重要特征的中国进行比较;本文所讨论的法院系统的多元性系指以公法法院(包括行政法院与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分为基础的法院系统结构模式。LOcALhoSt这样选择的基本理由在于:民法法系国家基本上以欧洲大陆理性文化[③]为背景,法国与德国作为民法法系的代表不仅在法律传统上,而且在文化规模上都是比较合适的;普通法系里英国虽然是最初的代表,但是美国法的发展相对更加的成熟与完备;以中国为比较的对象之一,是因为本文最终的关切仍然是中国的问题,并试图对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方向作出某种智识上的贡献。
二、民法法系主要国家法院系统的考察
民法法系法院系统的发展基于独特的文化和法律传统,在基本的结构形态上呈现出多元性的特征。这需要从民法法系主要国家的法院发展史来追溯其中可能的原因。下面将主要考察法国与德国的法院系统:
(一)法国法院系统的考察:以行政法院为主
法国是民法法系的最重要国家之一,其法院系统的一个突出特色是其行政法院体系。对于行政案件,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处理机制并不相同,有的通过普通法院统一解决(如普通法系国家),有的通过行政机关或行政诉讼机关解决。法国建立了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它既不隶属于普通法院,也不隶属于行政机关。由此,在法国的法院系统里形成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并存的司法双轨制。
至于作为违宪审查机构存在的法国宪法委员会,由于主要负责对于国会法案的合宪性进行事前的审查与控制,“无论就其政治组成还是判案方式而言,宪政院皆非普通意义上的法院……除了其决定选举问题的职能以外,宪政院只能实行事前控制——而非普通法院通常实行的事后审查。在这个意义上,它更类似于国政院内负责事前控制的行政组,而不是负责事后司法控制的争议组,因而不能被认为是一个类似于联邦德国的宪政法院。”[④].笔者以为法国多的宪法委员会更应该理解为立法机构的一部分,其所行使的事前审查职能也应该理解为是严格立法程序的重要补充,因此不能简单的看成是法院系统的一部分。在本文的法院系统的考察中将不涉及这一机构[⑤].所以,法国法院系统具有二元性的基本特征。
(1)行政法院:
法国的行政法院属于独立的公法法院,但是在体制归宿上一般认为属于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这一点不同于法国的普通法院。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是萌芽于法国封建时代的“移审制”,酝酿成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正式诞生于拿破仑一世统治时,1872年以后定型为现代的体制并确立了现代行政法院制度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法国行政法院的形成与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重要的阶段[⑥]:
a)拿破仑执政时期
拿破仑执政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在执政的指挥下,设一参政院负责撰拟法律草案和行政规章,以及解决行政上所发生的疑难案件。”从此法国产生了行政诉讼的专业审理机关,但是参政院并不独立,它所行使的只是作为第一执政官的拿破仑的“国家元首保留的审判权”,行政审判的终审权仍掌握在第一执政官手里,他有权仍然更改判决。
b)法国第三共和时期(1870~1940)
1872年5月24日,第三共和颁布了“参政院法”,详细规定了参政院的建制、职权和审判制度。依据该法,参政院走向了独立化,开始以人民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取得了国家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律地位。同时,由于行政法院的正式建制而必然产生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的管辖权争议,为此该法正式确立了权限争议法庭。
c)两个重要的判例
一是“勃朗科案”:发生于1873年2月8日,是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里程碑,标志着行政法院独立于普通法院行使审判权。权限争议法庭在判词中说:“因国家在公务中雇佣的的人员对私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而加在国家身上的责任,不应受在民事法典中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间关系而确立的原则所支配,这种责任既不是通常的责任,也不是绝对的责任,这种责任有固有的特殊规则,依公务的需要和调整国家权力与私权利的必要而变化。”该判决实际上确立了权限划分的基本原则“公务原则”以及行政案件不适用民法典的与原则,这对于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具有深刻的意义。
二是“卡多案”:该案判词称:“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无须首先经过行政部门首脑的裁决。”这个判例确立了行政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原则以及行政相对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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