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治理的规范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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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我国新《公司法》针对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采纳了国內理论研究新成果,借鉴了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在诸多方面体现了企业,这种由于出资人身份的不同而导致的对资本的有差别对待,与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相违背的。国有资本和外国资本享有设立一人公司的特权,民营资本却被拒之于一人公司门外,使得民营资本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与国有资本、外国资本相竞争的起点上的平等,既不利于公司制度的规范,也不利于我国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甚至会阻碍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从而造成了立法与实践的混乱。随着我国投资市场的不断开放,顺应世界潮流对公司法加以完善,在立法上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实属必要,即允许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组建一人公司,而不能以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的不同作为限制的标准,促使我国公司法在公正价值的实现上更进一步,从而建立一合理、平等、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一人公司的确立完善了我国的公司结构体系,增强了公司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整力度 各国对投资商主体范围的确定,大体可分为: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一般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制企业与非公司制企业的混合体企业(如美国的有限合伙和欧洲的两合公司)以及商人四类。公司制企业,通常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而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公司。如前所述,过去我国以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的不同作为限制的标准,实行有限的一人公司制度,无论是商主体的结构,还是公司制企业的结构,我国都与国际惯例有着明显的差异。新《公司法》通过对公司法律调整对象的扩充,确立一人公司成为我国公司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一人公司的界限,使我国的公司制企业的结构更加趋于完整、合理,增强公司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整力度。LOcaLhosT (三)一人公司的确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规则 从实践的角度看,企业和公司面临的重大挑战即是公司的治理缺陷问题,能否尽快在我国企业中建立一个企业可以豁免强制审计及其他有关会计报表的法定要求,在实践中70%的企业都可以享受豁免待遇。我国新《公司法》在进一步修订时可以考虑补充“中小企业豁免”的制度,以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3.完善一人公司信用责任体系的法律制度。有学者认为,考虑到我国目前市场层面的整体诚信程度,以及规范一人公司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资源的匮乏,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化改组的必要,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广泛承认一人公司的条件,不宜不加区别和不作限制地承认一人公司.{11}目前,在立法上确立一人公司,所面对的风险也是非常大的,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人公司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一人公司将面对极大的困难,如何完善信用体系,重要的是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有效地对一人公司的实际运行进行规范,对一人公司的信用问题以及对外担保的问题出台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或司法解释;同时,成立权威的信用评估机构,对一人公司的经营信息定期进行严格的分析评定,完善信贷监管制度、财务税收监管制度、公司、股东失信记录公示及惩罚机制等,加强对一人公司的综合监管。 四、结语 总之,我们应该用论坛,2005,(1):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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