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回望与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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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公,隔离了审判部门与书记员部门,违背了审判活动的现实情况,极大地降低了工作效率。 □缺乏与外部体制的协调与配合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整体工程,不仅涉及法院与公安、检察、司法等机关之间权力资源的再分配,还涉及与党委、政府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复杂关系。法院不仅是改革的主体,更是改革的客体。 因此改革不仅需要人民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更需要党和政府的支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但是目前的法院司法改革却使法院成为了改革的唯一主体和决策者,这导致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徘徊于不同的司法理念和技术模式中,不同的学者、司法机构对于司法理念和技术模式的选择具有不同的偏好,缺乏相对统一的认识,从而在实践中,全国各地改革步调不一致,改革水平不平衡,部门割据、地方割据现象严重,缺乏统一协调,缺乏整体的宏观设计。比如在法院人事制度,经费、物资、装备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很多改革举措,不注意与现行我国国家政治架构和模式的协调与融合,而是法院一家单打独斗,自然事倍功半。 纵观我国司法改革的历程,司法改革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动力,人民法院工作的每一个进步,每一个发展,无不与司法改革息息相关,30年来的司法改革,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新时期,人民法院要在中央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在巩固既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为,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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