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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转让合同民事性研究           
水权转让合同民事性研究
摘 要:水权转让合同中,对当事人私人意志的限制并不当然排斥当事人之间彼此自由合意的实现,并未否认合同的民事性质和当事人意志的正当合法性,水权转让合同行为仍是民事行为。
关键词:水权转让合同;民事合同;行政合同
法理学认为,某一法律行为的性质取决于该法律行为调整的物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以及该社会关系在法律制度中的规范形式。从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一般主要可以分为刑事、民事、行政、经济、劳动、诉讼等法律关系。它们分别由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调整并反映不同的社会关系。那么水权转让合同到底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呢?
1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旨在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民事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相比较,具有以下几项特征:
首先,民事合同的主体双方主体地位平等,而在行政合同中。一方通常是从事行政管理、执行公务的行政主体,另一方则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
其次,民事合同是为了实现主体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行政合同则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执行公务,具有公益性。行政合同是为了履行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这种公益性决定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没有完全的自由处分权。LocAlHosT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第三,民事合同中,双方主体地位平等,而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双方地位不对等。
第四,民事合同主要受民法调整,遵循民法中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而行政合同则受特殊法律规范调整,其内容除少部分受民商法调整外,总体上是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合同的纠纷通常也是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由此可见,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基本性质上迥异甚至截然相反。
2水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分析
通过上文分析,笔者认为,水权转让合同反映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水权转让合同宜确定为民事合同,理由如下:
2.1从合同主体方面来看,水权转让合同具有民事性
根据一般法理,我们再判断法律行为的性质时,通常是看此法律行为的主体是符合民事法律行为还是行政法律行为,这即是判断法律行为性质的主体标准。在通常情况下,不同主体所实施行为的性质差别显而易见,所以主体标准成了判断法律行为性质的主要基础性标准。水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当事人在不违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基于独立的意思,协商并签订合同,完成转让行为。因此,从主体上来看,水权转让合同具有民事性。
2.2从合同目的方面来看,水权转让合同具有民事性
水权转让合同主体具有各自独立的利益,其行为即使不全是也主要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让与人方面看,水权人出让水权,获得经济利益;从受让人方面看,受让人支付水价,获得水权,也是为了私利目的。水权转让合同虽然涉及到了水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但这种管制只是一般性的行政事务管理并无调控经济和社会的目的,它的存在不影响水权转让合同的民事性。


2.3从水权转让的原则上来看,水权转让合同具有民事性
水权转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但是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订合同。水权转让的原则体现了水权转让合同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具有民事性。
2.4从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方面来看,水权转让合同具有民事性
从形式方面看,因我国现行法对水权转让合同尚未直接规定。故在目前只好遵循解释论的规则,根据水权转让合同类似于有体物的买卖的属性,准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解决水权转让合同案件19。从内容方面看,水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指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标的物,用水期限,水价,违约责任等。在这其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一方是水权让与人,另一方是水权受让人,标的物是水资源,让与人行使权利不是来源于法律规定,而是来源于合同。因此,从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上看,水权转让合同具有民事性。
但客观地说,对合同进行限制并没有从根本上否认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虽已不处于绝对支配地位,但其仍是各国现代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则,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也并没有导致合同自由原则的消亡。相反,对合同自由的限制非但不是取消当事人合同领域的合同自由,而是使当事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条件为自己创设真正的自由。因此,为适应现代条件对传统的合同自由原则所作的这些限制,实质是对传统合同自由原则的新发展。
水权转让合同中,对当事人私人意志的限制并不当然排斥当事人之间彼此自由合意的实现,并未否认合同的民事性质和当事人意志的正当合法性,水权转让合同行为仍是民事行为。
参考文献:
[1]李寿延,杨守信.论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法律性质[j].新西部,1995,(5):23
[2]隋彭生.合同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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