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效果依赖于相关规划、纲要和计划地执行与落实。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分列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性质、特征和保障方式存在差别的两类权利。四十多年前联合国大会制定了两个人权公约,分别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类权利,构成了各会员国能够接受的世界人权体系,就是受了将人权区别为两个范畴的观点的影响。[6]从权利性质、特征及世界各国的人权实践来看,两类人权的不同主要在于:当生命、人身自由、财产安全、思想及言论自由等权力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诉诸法院获致司法救济;而工作权、免受饥饿权、受教育权、获得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实现,却广泛地依赖于政府组织和推动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通常被认为是绝对的和直接的,是免费享用的“便宜”权利,这些权利的主要内容是设定国家有不得干涉个人的完善和自由的义务,因其具有“可诉性”或者说“可司法性”,有关这类权利的规范可以很容易地为法院和类似的司法机关所适用;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则被认为具有过程性,在欧洲被视为“规划的权利”,是需要支付公共成本的“昂贵”权利,需要逐步实现。这些权利被理解为国家有责任向个人提供福利。受教育权、劳动(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安全权、环境权等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同,它们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是关于国家政治与政府目标和社会与民众期望的重要声明,它们的现实性有赖于进一步的立法活动、充裕的政府预算和得力的政策措施。良好的公共政策应当致力于改善和发展人类生存环境,实现对自然灾害的公共抗争,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推行社会再分配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消灭饥饿、疾病和贫困,给予妇女、儿童、老人和其它弱势群体特别的关怀和公共救济,实行义务教育和发展人的智能,以及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等等。
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针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列举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少数民族、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权利的保障而言,少数民族政策、三农政策、教育政策、医疗卫生政策、社会福利政策、妇女政策、环境政策等公共政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如此,公共政策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的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应当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公共政策的特殊领域。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一些内容的修正,像偷税补缴税款后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等,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是本世纪刑法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和解政策等,实际上是刑事政策化的重要表现,对促进社会和谐与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权的宪政基础和法治保障
1982年宪法在结构上将“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调整到“国家机构”之前,被认为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自1980年代以来,人权概念从主流意识形态的反面、边缘,逐步成为制度转型遵循的一条主线,权利保障成为国家立法、政府执法和政法工作的一条原则;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载入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宪法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国家根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如此,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还确立了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为人权立法确立了方向。宪法的修改、宪政制度的进步,尤其是公民宪法权利体系的完善,一方面标志着中国宪政制度的良性发展,基本体现了宪政与人权的内在逻辑关系,另一方面说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具有坚实的宪法基础,我国的权利保障和人权事业拥有可靠的宪政权威。
人权的宪政基础和权威将直接体现为人权的法治保障。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保障人权逐渐成为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主题之一。通过法治促进和保障人权,依法实现权利保障,已经成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共同遵循的行动准则。2008年2月发表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全面列述了人权与法治的关系,在重要位次上设立人权法治标题,概括和列举了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坚持实践通过法治促进和保障各类人权的现实逻辑,包括生命权的法律保障,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法律保障,平等权的法律保障,政治民主权利的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权利的法律保障,等等。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44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决定,国务院制定了96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法律、法规与权利保障直接相关。尤其需要指出的,上世纪最后的十年,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的颁行,以及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修改,都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密切关联。修改刑事诉讼法废除收容审查制度与严禁刑讯逼供、死刑复核权上收最高人民法院等近几年来的刑事司法改革,更加体现了人权对法治的影响和法治对人权的关怀。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清理超期羁押行动,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羁押期限告知制度、期限届满提示制度、检查通报、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制度,逐步形成了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有效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借助社会高度关注的孙志刚案件,在各种社会力量的合力推动下,中国政府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社会救助制度替代收容遣送制度,体现了对人的人格尊严的关注和人道关怀。另外,包括税收征管法的修改与物权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以及近几年来社会法的发展,产生了更为广泛的权利保障效应。[7]众所周知,中国人权保障事业与法治进步相伴随,近十几年来的法治成就主要体现在对公共权力的规范与控制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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