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的人权框架与权利保障体系 |
|
|
疾人就业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对不同类型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给予特别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加强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规,规定对城市贫困人口和农村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又无人赡养、抚养、扶养的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义务教育法》强化了国家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责任,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8]参见肖金明《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法治建设十大规律》,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4期。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
|
上一个论文: 生殖技术的立法规制与生育权的保护 下一个论文: 公捕公判大会应当禁绝
|
|
|
看了《中国特色的人权框架与权利保障体系》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 [法律论文]送达方式的完善—析《示范法》与中国仲裁规则比较 [法律论文]试论中国食品监管的得失与破局 [经济论文]论中国的双重转型 [经济论文]中国如何避免中等收入陷阱 [法律论文]简论当前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 [法律论文]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 [法律论文]试析容隐权的历史发展以及在当代中国的应用 [今日更新]中文核心《物流技术》杂志简介及征稿启事_中国知 [经济论文]试析完善中国现代物流立法的思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