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与地区的民事诉讼法有关于诉讼救助的规定,我国也不例外。针对群体诉讼受害者众多,且多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特点,本文建议我国应扩大诉讼费用救助主体的范围,完善诉讼费用救助程序。参照国外诉讼费用救助的立法经验,我国应取消对诉讼救助当事人的限制, 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审判费用或支付这种费用会导致生活发生明显的困难,并且当事人非恶意诉讼且对其案件有胜诉的可能和希望,就可向法院或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诉讼费用救助。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救助的程序保障,可在提出诉讼救助申请被拒时增加听证会议制度,以使诉讼费用救助规定公开化、透明化。
(二)诉讼费用保险制度
诉讼费用保险制度是指由被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在保单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以实际发生的法律诉讼费用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进行赔付的一类保险合同。诉讼费用保险制度作为诉讼救助制度的补充,适用于无法成为诉讼救助对象的当事人。有学者认为设立诉讼保险制度的风险在于:某些诉讼花费(如律师费),尚无统一规定的数额;制度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如无法排除仗恃有保险而滥诉;保险契约内容不易确定;其他配套制度尚不完备,如未有胜诉预见的审查机构等。本文认为,诉讼保险不但具有减轻国家因实施法律援助所产生的财政压力的功能,还具有将诉讼风险进行社会转化的功能。因而诉讼保险制度在解决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费用负担方面有其正面的功效,我国应建立诉讼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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