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构建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中的初略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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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定救助机构及救助程序。应建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委员会,负责救助专项基金的管理、救助案件的审查决定以及救助工作的政策制定、调查研究等事项。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序内(比如批捕、审查起诉)处理案件时,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救助的权利。接受被害人申请后进行审查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对于符合要求的被害人相关材料应当移送到专门机关进行具体的救助。而检察机关对于专门的机关是否给与救助实施法律监督。 [参考文献]: 1、 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李鹏:《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价值及本土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3、毕业论文网《试论国家赔偿法案与刑事被害人的赔偿问题》 4、蔡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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