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中的学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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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学校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要件;过错责任;漏洞填补 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的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中的学校责任,其法理依据在于学校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学校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传统观点过于单一和片面,其实学校的侵权行为可以是作为,主观过错可以是故意,且可表现为损害学生财产权益的主要原因或直接原因。从实质内容来看,当前主流学说和法院判决对《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中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意见不一,应将其理解为“与过错相应的责任”。但该条规定存在诸多开放漏洞和隐藏漏洞,需要运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类推适用及创造性补充等方法予以填补,藉此一体保护成年学生的利益。此外,应适度区分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之不同,并承认学生的与有过失和学校的追偿权。 近年来在我国,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层出不穷,令学校、家长及学生深陷恐慌之中。[1]据报道,仅在2010年3,4月间各地就相继发生了5起校园血案,其中福建南平实验小学凶杀案致学生8死5伤,广西西镇小学凶杀事件致2死5伤。[2]而在2008年9月至2010年11月,安徽省泗县的魏某先后潜入当地4所中小学女生宿舍强奸作案9起,共侵害21人,其中幼女8人。[3]为有效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并充分救济受害学生的利益,学校应否以及如何承担http://news.sohu.com/20100428/n271820115.shtm1,2012年3月28日访问。 [3]参见《宿州男子先后潜入宿舍强奸21名女学生,被判死缓》,http://china.newssc.org/system/2012/04/06/013494831.shtml, 2012年4月7日访问。locaLHosT [4]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校园伤害案件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载祝铭山主编:《学生伤害赔偿纠纷》,论坛》2010年第2期。 [36]参见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1)沅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 [37]参见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0)云法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 [38]参见马特:《照猫画虎还是画蛇添足》,《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12月8日第7版。 [39]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张中民一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40]参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0)汤城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少民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41]see peter f. lake, the rise of duty and the fall of in loco parentis and other protective tort doctrines in higher education, 64 mo. l. rev.1, 1-9(1999). [42]参见[美]肯尼斯•s.亚伯拉罕、阿尔伯特•c.泰特选编:《侵权法重述—纲要》,许传玺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108页。 [43][美]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页。 [44]参见张民安:《大学的侵权责任》,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0页。 [45]参见胡劲松:《德国中小学教师对学生的监管义务》,《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6年第4辑。 [46]参见张民安:《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9 ~ 221页。 [47]参见刘俊仁:《发达国家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及赔偿主体之共同点》,《邵阳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48]同前注[21],李登贵文。 [49]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9页。 [50]参见张柳青:《校园伤害事故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载王利明、公丕祥主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干问题释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21页。 [51]目的性限缩系将法律文义所涵盖的、不合规范意旨的部分积极地予以剔除,使之不在法律适用范围之列,其依据在于“不相类似的事件,应作不同之处理”。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页。 [52]参见杨立新主编:《侵权责任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9页。 [53]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法院(2005)湖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 [54]上述三种观点,参见前注[4],祝铭山主编书,第238页。 [55]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5、403、414页。 [56]同前注[26],刘士国文。 [57]参见张民安:《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25页。 [58]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2页。 [59]郭明瑞:《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责任人的追偿权》,《烟台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60]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0号),从2010年开始,深圳市在全面实施校方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增加和推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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