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和内容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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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著作权法;著作权限制;著作权体系 内容提要: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公布后,各方都基于自己的立场提出了不同意见和观点。总的来说,本次草案兼具了国际化与本土化,平衡了产业利益与公共利益。但在一些具体规则的设计上,由于缺乏配套规范的支撑,因此可能会损害部分权利人的利益,应在后期加以完善。 在知识产权企业企业。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严重的国情下,社会公众的担心是有道理的。因此,需要对“单纯网络技术服务”等进行严格限定。 其次,调整损害赔偿额度。(1)草案将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定赔偿最高额提高为100万元。从理论上说,我国2008年修改《专利法》,上调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法定赔偿最高额至人民币100万元,这一立法动向为调整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定赔偿最高额提供了现实参照;从行政执法实践分析,现阶段侵犯著作权的现象仍然非常突出,必须采取从严的法律责任机制,遏制侵权行为的高发态势。数据表明,2000年至2009年,执法部门共查处案件8. 3万起,收缴各类盗版制品7.1亿多件;2005年以来,共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件2621件,依法关闭1198个侵权盗版网站,移送司法机关案件91起;2009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审理版权民事案件15,000多件、刑事案件86件。[15]因此,必须采取从严的法律责任机制,遏制侵权行为的高发态势。(2)草案引入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权的,规定一至三倍的赔偿数额。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南非、巴西、俄罗斯和美国四个国家的版权立法在侵权民事赔偿额的确定问题上采取了在损失之外的额外损害赔偿。LoCAlHoST例如,南非著作权法规定了合适的额外损害赔偿,即法院在综合考察侵权人对版权的知悉程度、注意义务,以及客观行为的恶劣程度与获利情况等因素之后,确信权利人不能得到有效救济,才能够基于对侵权损害的评估判决额外损害赔偿。[16]巴西《著作权法》规定了“侵权版本的复制品数量不能确定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已被扣押的复制品数量加上3000件所得的总数的价值赔偿损失”,从而确立其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与惩罚性赔偿尺度范围。[17]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著作权部分)》确定了侵犯邻接权的民事责任的计算方式与限额,权利人享有选择权,尤其是所有唱片复制件价格的两倍具有鲜明的惩罚性色彩,达到了通过赔偿费代替损失赔偿的效果。[18]我国作为“金砖四国”的成员,南非、巴西和俄罗斯等国的版权立法规定对我国的著作权法修改具有重要的http://media.people.com.cn/gb/40757/1757326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4月6日。 [13]南方周末:《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陷入争议漩涡》,http://tech.sina.com.cn/i/2012-04-20/15286992204_2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4月20日。 [14]参见2007年修订的德国《集体管理组织法》,该法共28条,分别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业务的许可、权利和义务、监管等问题。 [15]参见阎晓宏:《http://*/yl/2010/201010/t20101029_542754.htm1,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12日。 [16]参见南非《著作权法》第24条。 [17]参见巴西《著作权法》第103条、107条。 [18]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著作权部分)第1311条关于“侵犯邻接权客体专有权的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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