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
|
|
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法人)的一种。如美国、澳大利亚。 上述国外与地区对合作社法人地位的两种做法,前者(独立法人类型)无法纳入到传统的法人分类之中,而后者(非独立法人类型)虽然可以纳入其中,但由此引发了很大的争论。下面就作一简要概述。 在传统的法人分类之中,根据设立基础的不同,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又有公益性社团法人与营利性社团法人之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是:前者先有人,然后由人出一定的资金构成法人的财产,而后者是先有财产,然后委任专门的人去管理或经营。公益性社团法人与营利性社团法人的区别是:前者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将其所得分配给社员,而后者则相反,本身以营利为目的,且将其所得利益分配给社员。 那么,合作社是社团法人还是财团法人呢?根据上述区别,显然应为社团法人,因为合作社是由其成员——社员组成的一个团体,它是以人(社员)及其信用为基础的,在本质上是社员的集合体而不是财产的集合性,这表明合作社的人合性很强。合作社作为社团法人,具有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目标上的服务性三个显著特征。因此,对合作社的社团法人属性,已形成共识。在国外,合作运动者也大多主张合作社为社团性质的组织体。 问题是,合作社是公益性社团法人还是营利性社团法人呢?对此,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学者间的意见也不统一。有人认为,合作社为公益性社团法人,也有人认为,合作社为营种性社团法人,还有人认为合作社是既非公益性又非营利性的中间法人。LocALHosT例如,日本商法便将农协等界定为中间法人,表明它既不是以专门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也不是公益性的一般社会团体。 二、我国的立法规定 我国解放前国民党政府于 1934 年 3 月 1 日颁布、1935 年施行的《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为法人。解放后,我国大陆地区在 50 年代制定了一部合作社法草案,虽对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等作了规定,但终未问世出台。改革开放后,国务院于 1983年颁布了《关于城镇劳动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企业法人)。也就是说,在不突破我国现行法人分类(即《民法通则》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法人)的前提下,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对待,归入企业法人类型,在登记时界定为企业法人的特殊形态。实际上,通过这次立法扩大了法人的类型。企业是比较宽泛的经济组织形态,我国现行企业的注册类型中,按大类区分,可分为依法设立的普通的非公司制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大类。此次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归入企业类型后,企业便被划分为公司制企业、普通的非公司制企业和特殊的非公司制企业(如合作社)三大类。公司是企业的典型形态,合作社是企业的特殊形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登记时,可登记为企业法人,但必须注明是合作社(或合作制企业),以区别于普通企业和公司制企业。这样,也有利于国家和省里的一些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的落实。 为了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 10 条还对其设立条件作了如下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可见,该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加人数、出资人、生产经营条件等作了统一规定,从而保证了其法人地位的确立。 参考文献: [1]凌相权、马俊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出版社.1992年版. [2]漆多俊.中国经济组织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
|
上一个论文: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和内容安排 下一个论文: 浅析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
|
|
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的网友还看了:
[免费范文]浅谈产业集聚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法律论文]试论新生代农民工消费习惯与消费心理研究综述 [法律论文]浅谈产业集聚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免费范文]浅谈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生核心竞争力培养途径探索 [免费范文]试析独立学院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方法创新及实践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农地征用中对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免费范文]从“边缘人”到“新市民”:传媒与新生代农民工的 [免费范文]资讯时代农民工的媒介素养教育问题 [经济论文]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关键在于提高农民文化素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