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农地征用中对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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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入驻,获取地方经济的短暂发展,不惜牺牲农民的利益,采用极低的征地费用标准。许多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不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此外,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还存在政府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来减少征地阻力的现象。 (三)土地征用程序不透明、不民主,农民参与难保障 许多农户反映,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村委会在征用土地前后工作的透明度很不够,农民对征与不征、征多少、征来干什么、怎样补偿、补偿多少、怎样安置等信息根本不了解,在整个征地调查、征地补偿分配过程中,农民通常是被蒙在鼓里,甚至许多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根本没有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征地方案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补偿登记制度)。此外,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参与的程度也非常有限,因为国家征地面对的是集体而不是农户,作为农民个人,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征用、补偿协商谈判中来。例如“征地公告”,实际上是叫农民到指定单位办手续的“通知书”。因此,所有的征地行为都是政府和用地单位之间进行的暗箱操作,法律规定的听证制度也只是落于形式化,并未实际发挥其保障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作用,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完全处于被动和不平等的地位。 (四)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不到位,农民利益受损 我国当前土地征用制度中征地补偿构成基本上沿用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与市场严重脱节。按目前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前两项的补偿标准是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和4-6倍,经上级政府批准,两费总和最高可达30倍。locAlHOsT若按最高补偿标准30倍来企业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应当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向国家、农民和集体购买、租赁等市场方式取得,价格也由市场决定,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2.建立简便、严格、高效、透明的土地征用程序 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详细具体的征用程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限制征地过程中政府广泛的自由裁决权。土地征用程序应主要包括:一是征用土地的公告或通知程序,保障有关人员充分的知情权。二是所有受影响的土地权利人参与土地征用过程的公开程序,明确有关权利人的参与权和异议权。三是补偿费用发放过程要透明,要加强监督管理,以避免征地补偿费被瓜分或被层层截留。四是加强征地后的监督措施,使农民集体享有优先使用土地的权利。五是司法救济程序,允许有关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司法权制约政府的土地征用行为。 3.完善土地征用救济途径,建立征地争议司法救济制度 对于农民通过行政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本过高,执行困难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一个独立于政府的农民协会,通过农民授权,由他来代表被征地农民进行土地征用合法性听证和征地补偿听证,并监督补偿金发放。当农民就征地补偿发生纠纷时也由其接受农民授权申请国务院裁决或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相对于单个的农民来说,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救济的困难性就大大降低,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就可以更好的得到维护。另外还有必要扩大救济途径,可以考虑在行政救济之外,增设征地争议司法救济制度,从而实现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相结合。我国可以通过立法规定行政救济是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具体规定为:对土地征用争议,被征地农民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其他土地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县级人民政府或其他土地主管部门作出的的裁决不服的,被征地农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赋予被征地农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使其能够得到充分的救济。 4.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归农民集体所有,由于“农民集体”是虚置的主体不确定的,因而不能使农民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市场主体,现实中某些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中的领导人员常借“农民集体”的名义非法处置土地及补偿费用,侵犯农民合法权益。要使被征地农民能够自主处分自己的土地及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能够到位,关键是要在立法上确立农村集体土地归村集体所有的的土地所有权制度。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是不可侵犯的财产,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才能使农民的土地权益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5.引入市场价格机制,科学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现行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没有考虑土地的区位,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交易价格等影响土地价值的经济因素,剥夺了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所以我们需要引入市场价格机制,建立和完善农地价格体系,由独立的资产评估师对所征土地进行专业的评估,以农用地评估价格为基础,以经营性目的的农地转用市场价格为参照,确定土地财产补偿标准,再参照资产评估办法,确定其他各类财产的补偿标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中还应该包括土地的增值部分,适度提高经济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地农民能够在城镇生存和有一定的发展资本。 6.拓宽征地补偿安置方式,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主要是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肯定地说,这种经济补偿机制是必要的,目前显然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应该坚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进。但是因为现行的经济补偿标准太低,纯粹的经济补偿并不能为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根据国内各省市己有的经验做法,国家可以通过推广直接经济补偿、再就业培训、留地安置、土地使用权入股相结合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变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为多元化的补偿安置方式,为被征地农民建立起完善的生活保障。 (四)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民自身素质 通过各种途径,推动农民的思想解放,让所有农民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国家主人翁地位,同时通过推广“送法下乡”,增强农民的法律维权意识,让广大农民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对农村的教育投入,缩小农村与城市在教育上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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