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语境下解决涉法涉诉环境信访的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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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党中央明确提出企业的利诱和压力下,“机构俘获”,无法忠实的履行受托义务,这是环境保护的政府失灵。 环境保护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要求第三种调整机制的出现,即以公众参与为主的环境法实施机制。环境信访实际就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形式,不过这种形式是一种在环境污染损害已经发生后的被动形式,是在信访人认为环境行政权缺乏公定力、公信力之后的一种自我救济途径。一般认为,信访是信访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的一种事后救济方式,环境信访是环境信访人在环境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的一种事后救济方式,但是这种救济方式是采取与国家权力或者地方权威对抗的方式,信访人和政府处在对抗的两极,两者之间的矛盾达到极为激烈的程度,地方政府甚至采取强硬措施阻拦信访人的利益表达,使得信访人和政府造成无法调和的矛盾,最终不得不形成涉法涉诉的信访。涉法涉诉的环境信访是在环境保护的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前提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形式,信访人、公众和政府是有效解决涉法涉诉环境信访问题的三方当事人,他们秉承的环境信访理念对于解决涉法涉诉环境信访问题至关重要。 按http://*/template/article/display0.jsp?mid=20031216000123 [7] 上海市信访办公室著:《学习考察国外申诉专员制度—上海市信访系统赴澳大利亚、香港培训考察》,载《上海信访》2003年第12期,第14--16页 [8]【港】戴婉莹著:《申诉专员制度与公民监察权》, 载《亚洲监协第七次会议国外论文集》,源自http://*/template/article/display0.jsp?mid=20031216000107 [9] 【台】吴嘉生著:《环保纠纷解决之研究》,载《*/info/gw/juling/200606/t200 [13] 严重的环境信访案件如:1986年至1987年间,河南省信阳地区接连发生3次特大污染事故,造成农民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LoCAlHOsT由于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一部分农民便自发地开始“抗粮”、“抗税”,拖到1987年夏,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致使罗山县10个村的上千农民联合要求上访行署以表示对那些践踏农民利益者的抗议,经过县乡干部苦苦相劝,才暂时平息了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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