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社会力量对监狱行刑矫正的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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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组织和鼓励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改造和矫正,以促进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1行刑社会化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以上规定的立法意图很明显,即利用全社会力量参与和促进监狱行刑。但这些法律规定在行刑实践中得以实现的难度很大。因为这些立法的实践根据,适合“劳动改造”时期单一的社会结构,而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这种行刑社会关系存在的基础已经发生动摇,曾经在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中发挥巨大作用的街道、村镇、单位等基层社会组织的作用在市场论坛1992.(4). 6瞿中东.自由刑变革——行刑社会化框架下的思考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275-276. 7辛国恩.现代传媒与监狱文化建设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第2卷).2004,(3). 8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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