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微博著作权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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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微博和讨论共同话题的微博联系在一起,在用户进行相关话题的时候,呈现在用户面前,增加了被潜在消费者浏览的机会,企业积极主动的利用热门话题进行互动,可以获得大量关注。 @:这个符号用英文读的话就是at,在微博里的意思是“向某某人说”,只要在微博用户昵称前加上一个@,并在昵称后加空格或标点,他(或者她)就能看到。注意:@昵称的时候,昵称后一定要加上空格或者标点符号,否则系统会认为@后所有字为昵称,例如@传媒在线你好啊,系统就会认为“传媒在线你好啊”是昵称。@符号的用法有以下几种:(1)企业可以在发布微博时@某人,起到提醒某人注意,并查收浏览的作用;(2)企业在发表的内容涉及第三者原创内容时可以利用@某人的功能,起到著作权声明作用;(3)企业在评论或解答问题时,可以@某人,向业内人士请教;(4)企业微博之间,可以相互之间利用此符号传递有关信息。 三、微博著作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微博数量的急剧增长同时,已经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以微博著作权纠纷居多,最主要还是抄袭,这种抄袭有可能是认定为转发,引发争议的是,转发人在过程中是否有仿造名博以吸引用户的情况。 以当前最知名的微博侵权案为例,2011年7月13日,备受全国媒体和网络关注的博客维权案京城宣判,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的滕州作者郑锋诉北京某网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鉴于被告已删除侵权文章且态度诚恳,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公司当庭向郑锋支付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据悉,500字博文获赔5000元,这是目前国内博客著作权短文诉讼赔偿的最高案例。LOCALhoST 在立案前,本案就已经倍受关注,同样,本案原被告在上海市某法院的达成诉前调解。有法律人士认为:“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发布形式,作者在博客上发表的原创文章一样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涉嫌侵权方无视作者声明,在其网站上擅自转载原创文章,侵犯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等,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很明显,在中国,有关微博的的转发和扩散日益普遍。绝大部分传统媒体,如报纸、电台电视台,在微博上寻找新闻线索,不经微博用户的同意,也未支付相关著作权费用,就对用户的微博内容“信手拈来”。这样的情况,在网络、报纸上屡见不鲜。关于微博著作权保护之争,目前存在主要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 1.140字的微博文是否具有著作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的事实。由于其字数十分少,是否是作品,如何界定微博作品的“独创性”,这也是学界纷争不断、困扰网络著作权的难题; 2.微博著作权侵权造成损失大小如何认定。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抄袭情况认定比较容易,得是损害认定情况在实际操作中较为难以操作,原微博作者难以弄清有多少微博用户或媒体使用了作品,不能清晰酌定转发后的影响力,也难以界定作品被侵权的损害大小; 3.微博服务商的权责问题。我国2006年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第二十条从明确标示限制、更改限制、是否具有主观善意限制、直接从中获利限制以及移除限制五个方面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服务过程中的免责条件。其是否具有主观恶性,这是认定其是否侵权的的关键。 四、微博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及例外 微博作为新兴的网络应用备受网民青睐,但在著权保护方面也提出了新的课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微博内容符合独创性标准,便可主张著作权。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微博博主属于网络用户,博主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致可分以下几种类型: (一)侵害人格权的形式 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他人姓名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他人肖像权;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他人名誉权;非法侵入他人电脑截取他人传输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信息,侵害他人隐私权。 (二)侵害财产权的形式 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他人数据库;在网络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网站或微博为商标权或标识权人所有,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标识相同或类似的域名等行为。 (三)微博侵权的例外原则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微博侵权的裁量,逐步借鉴了外国网络法,主要有“红旗”原则与“避风港”原则。当然具体到微博实际应用中,判定是否侵权可根据微博原作者的声明,以及微博的转发比例数量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判断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是否是抗辩依据。 避风港原则在网络著作权案件纠纷中是指当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只提供空间、平台服务,并不制作该网站、网页内容时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接来微博用户的投诉,告知侵权事实的存在并已发生,网络服务提供商则有删除该侵权微博的义务,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或者故意忽略该事实就被视为侵权,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平台空间上,权利人又没有告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如扩散和影响力都能让一个正常理性人知晓和引起注意,事实就像是红旗一样鲜明抢眼,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不作为,或以不知道侵权事实来推卸责任,这时,不按照权利人的请求删除侵权微博,就算权利人没有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应该认定侵权微博的存在并采取行动屏蔽、删除链接。 五、我国法律的立法保护 (一)知识共享协议 在国外的立法实践中,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commons)采取了明示版权许可的做法,这对于我国关于微博著作权保护有一定启发。 所谓知识共享协议是斯坦福大学教授莱丝格提出的,传统的著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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