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软件作品侵权防御系统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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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构建软件作品侵权防御系统,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可以起到综合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法定权利。版权法保护独创性的软件作品,无形性、可复制性是软件的重要特点。知悉软件作品版权保护的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限定性词汇,一旦发生侵权,亦为证实权利所在的有力证据。以上只是提供两段思路,希望编程领域的专业人士对此会有所启发。 (三)技术上设多道使用许可门槛 需在线使用或升级的的软件的反盗版方式日臻成熟,权利人会允许需求者下载软件,收费后发送一组数字给需求者作为钥匙。且该软件只允许特定范围内使用,这取决于约定。如果使用者破解保护措施后复制使用的,只要在线使用,权利人即可精确知悉被盗版的具体情况。 (四)综合利用现有权利,有效建立保护体系 如果说处理担保纠纷以打通任督二脉,横贯债法、物权法为前提,那么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就好比打左右不同招式之通臂拳,对法律体系偏食者难以达到宏观地把握全局的效果。 以某一输入程序的集成电路模块为例,其就可能包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权利。所以设计反侵权防御系统及进行维权时,就应当全局考察自身拥有的权利,然后审时度势进行维权。 软件作品反侵权防御系统,大致可作以下布局,以达到反侵权及提高维权概率的目的。 1、硬件 该部分可申请专利保护,外壳可结合内在材料的状态作结合型的权利设计。loCALhoST如技术含量不能达到发明、使用新型层面的,建议将pcb板、螺丝座、接线端口等与外观设计较好地结合,以增加侵权难度的目的。 2、商标权 权利人如有商标的,且在涉及产品或服务上有注册的,建议尽可能多地、规范地使用商标标识。没有的,可补正。侵权人如印制或不印或反向假冒商标专用权的,均可构成侵权。 3、pcb板之编码 pcb板存在有或无编码的情况,后者可进行印制补充,前者应弄清编码的含义。对之进行登记后,如产生侵权的,可进行比对确定。 4、源代码之保密 源代码如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秘密性、保密性、价值型(或带来竞争优势)的三性要求的,可确认为商业秘密。鉴于商业秘密的特点,一旦被泄露,价值或贬损甚至一文不名,故有必要对之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之保密可采取分段,在不同地点物理封存的方式,以增加他人获取的难度。 5、废品处理 该段布局犹如将圆圈切断,避免陷入循环往复被侵权的怪圈。实践中,曾出现软件权利人不注重主观上认为的废品(硬件、软件)而随意丢弃的事例。事后,与权利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技术人员就“废品再利用”,为终端客户进行维修而获利,而无法维权的境地。事先,如与用户签订强制售后协议的,会涉嫌垄断及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所以,为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对可能复活的产品,建议做彻底毁灭性处理。虽然,暴力行为只能毁灭其宿主,但毕竟可多一道防火墙也。电影《变形金刚2》中,如美军事先将威震天作粉碎性处理,而非丢弃海底的,也不会霸天虎首领率众卷土重来的灾难了。 有以上初步布局后,一旦发生侵权,对权利人而言,容易判断侵权内容,法律层面,多道防线可以产生多道防火墙。 发生侵权事件后,权利人可从外观判断侵权内容。第一,从外观上判断是否侵犯了专利权,是否侵犯了商标权。第二,拆开后,根据pcb板、集成电路块之编码,可判断pcb板是否被更换。如pcb板被更换,软件被违法复制的可能性较大。同时可以判断是否侵犯了pcb板上的商标权。第三,如出现外观设计不同,而功能类似(同)的产品,可检测其后门程序,看是否存在权利人事先嵌入之固化信息,以判断侵权事实。即在涉嫌侵权的产品上输入特定密码,即可出现权利人预设的信息。第四,即便目标程序被滥用,如源程序的保密工作到位的,可及时推出升级版本。 结 论 以上论述为笔者近年来经办各类软件著作权案件后的思考。现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确实够强大、超前。律师通过诉讼后,如有心研究,必然抽象出同类案件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所以,律师如会攻击,还会构筑防御工事,会使自己的专业更全面,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实践中,当事人通常把律师当做消防员,起火了,浇灭一下,如无预设的防御系统及成燎原之势后,恐企业已处膏肓境地也。 生活中,没有同样的两片树叶,原此文能给知识产权领域的同行提供借鉴,能给软件行业的主体提供思路。笔者相信,软件行业涉及的法律问题应该是同质的。 注释: [1] 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2版,第69-70页。 [2] 参见1991年6月4日颁布,同年10月1日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5条、24条。 [3] 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2版,第172页。 [4] 参见http://*/chinanews/2009-09/15/content_17705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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