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代理行为之表见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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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签单的事实,认定:卢灿光、陈毅新两人在服务结算单上的签名行为,已形成职务上的表见代理,是代表千叶花园公司对服务费用的确认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千叶花园公司承担,支付大佛口公司服务费29695.90元。 透过案例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表见代理制度的应用,在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权益的同时,也在时刻提醒被代理人,不但要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而且要把这种监督和检查程序化、制度化、经常化,而且还要在代理关系解除后,及时公开发表声明,通知必要的利害关系人,以免为自己惹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参考文献: 1、经济法,注册会计师考试,2009 2、江帆《代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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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论文: 法官的释明权在实际中的应用 下一个论文: 从汉律的“恤刑”制度谈起----对审判时正在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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