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行政法控权的目的。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精辟地指出:“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0其是在当今立法中,公法和私法融合,行政机关大量介人传统的民商法领域,大量的关于行政机关管理职权都规定在经济法中,行政法更是以程序法为其主要内容。⑤在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事务法中,行政法追求的不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内容及其手段正确与否,而是防止权力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被滥用,并以有效的方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经济法追求的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内容及其手段的正确性,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分配上。
在国家管理经济中,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实体法规范(设定行政权力的内容)来实现政府管理经济的目标,行政法主要是通过程序法规范(设定行政行为的程序)来实现政府管理经济的目标。相对于以行政程序法为核心的行政法,经济法重在规定市场参加者经济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并对行政机关授予行政权力。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角色分工和功能配合类似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工和配合。⑥另外,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综合地运用民事方法、行政方法、刑事方法对经济生活进行事先、事中、事后的全面干预与监控。其中民事救济方法的补偿性、滞后性、被动性已经不能适应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而刑事方法作为最后的、不可避免的调控手段,应当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因此行政方法成为经济法基本的调整手段。经济法作为公私法融合的产物,在实施的过程中,其私权救济部分通过民事诉讼实施,其刑事制裁部分除独立性地分散在立法外已归人刑法典,均通过刑事诉讼实施,而其基本的实施方式则是行政诉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经济法与行政法构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⑦
综上所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历了政府(国家)本位阶段、个人本位阶段和社会本位阶段,与此相适应,法律和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以行政法为主到行政法体系逐步分化,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日益从中独立出来的历史。在当今市场社会条件下,经济法与行政法作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应该摒弃传统的“地盘”观念,从不同角度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共同促进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注释:
①漆多俊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39-40页;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版。
②厉以宁:《宏观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109-122页。
③刘大洪、吕忠梅:《现代经济体系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
④⑤[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序言》,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⑥谢增毅:《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角色分工和互动作用》,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⑦胡小红:《经济法学视野中的行政法》,2000年法制史学会年会交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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