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性。一个“赃官”固然可以随意所欲地腐败,但一个自律性极强的“清官”也可能在没有牵制的情况上最大限度地为民办实事,极力维护其裁判的公正,历史上的包拯和海瑞就是“清官”中的杰出代表。此外,集权的政府极易导致“小民”状告无门,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政府机构单一,就免去了民众遭遇被政府机关“踢皮球”的风险,此外,民众在与政府打交道时,相关的交易成本(包括贿赂的支出)也会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在以农耕经济为主导的传统社会中,这种集权而又简朴的政府设置,也有利于减少官员数量,从而不至于因税赋过高而妨害民生。
(三)保障传统政府的权威和合法性
传统司法制度中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有助于增强传统政府的权威和合法性:
第一,注重司法礼仪。象征着权力与荣誉的官帽与官服,庄严肃穆的衙门“审判大厅”,站列工整而严肃的两排衙役,还有令百姓心惊肉跳的“惊堂木”,这些对普通民众无疑具有较大的威慑力,也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与防止证人作假证。
第二,强调司法的人伦精神和道德关怀。传统法律无疑是封建地主对劳动人民专政的工具,但统治者强调司法的人伦精神和道德关怀,奉行“德主刑辅”的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民众对专制统治的抵触和反抗。此外,传统的司法判词也注重道德的说教,注意做到以理服人。
第三,坚持科举取仕。由于入仕之门向几乎所有阶层敞开,那种以门第或血缘作为选任尺度所可能引发的不公正感就会消失,科举落弟者纵然有所抱怨,也更多是自怨能力不够和时运不佳,并很可能对那些全榜题名者心生艳羡和敬佩之情。因此这种平等的选官制度反而使统治者(劳心者)与被统治者(劳力者)之间的等级差异变得顺理成章,更容易强化而不是削弱民众对执政者的服从意识。
(四)缺乏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和群体性
传统司法制度在其形成与运作的过程中,产生了三种主要的与法律适用有关的职业群体,即州县官、幕友与讼师。但是,州县官、幕友与讼师的法律专业性不强,均不属于我们今天所称的法律家群体,这主要在于传统的司法制度缺乏法律家形成的制度土壤和气候。
尽管科举取仕赋予了传统的统治模式以有知治理无知的特色,然而科举考试却没有对社会更细化的知识分工有所推动,反而由于长期以单一的儒家学说以及诗文技巧为考试的基本内容,极大地妨害了知识的分化。入仕者虽然要从事纠纷的裁判和解决,然而由于他们知识背景的单一性,司法的过程也就无从成为独立的专业化法律知识得以生长和壮大的温床。因此州县官同今天的法官就有着很大的区别,他们对法律知识通常没有专门的研究,因为法律本身就相当繁杂,加上平时日常工作的压力也相当大。州县官们在适用法律时,很难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他所适用的,乃是由法律、伦理规则以及所在社区习俗所组成的混合体。州县官在审理刑民案件时,通常有幕友辅佐。不过,幕友的训练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性的,而不可能培养法律家阶层所追求的法律的内在逻辑。与此同时,他的责任如其说是维护法律的严格和准确,不如说是想方设法维护主官的利益和地位。因此,幕友读律的目的只在辅佐主官办案,谈不上系统研究法学。清中叶有人将幕友称为“四救先生”,即“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救旧不救新”。!"#另外,幕友是一种辅助性的角色,他并不为司法决策负责,因此也不可能为某一项具体判决作不屈不挠的抗争。
最后我们来看看讼师。中国古代一直有讼师这种行业,尽管官方话语对讼师总是极尽诋毁贬损之能事,自宋代之后到清代的一千年间,讼师的活动表现出越来越活跃的趋势。在传统的司法运作过程中,讼师能满足当事人的多方面需求,同时又与衙门内部有着复杂的利益关联,故才能屡禁而不止,在司法制度的空隙里获得相当的生存空间。但是,讼师不可以像今天的律师那样代表当事人双方,辩论于公堂之上。此外,由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对于讼师行业的打压,以及大多数讼师来自于科举失意者这一事实,使得讼师是“夹缝中求生存”,难以形成为一个具有相当的正当性资源的社会群体。
三、当代司法改革对传统司法制度的扬弃
综上所述,从司法制度的角度观察我们传统的政府体制和它的实际运作,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固有司法传统的种种特色在今天的司法制度及其运作中,仍然若隐若现地存在着,而且对我们司法的制度创新带来不容忽视的制约和影响。因此,对于前人留给我们的这笔遗产,采取打倒“孔家店”的历史虚无主义及“照单全抄”的复古主义均不可取,我们应当在十六大精神的指引下,采取扬弃的科学态度,克服其封建与落后的糟验教训,唯如此,中国当代的司法改革才有可能克服“路经依赖”,从而得以顺利地推进。
(一)努力推进司法独立进程
传统司法制度在近代走向了衰亡和没落,中国在内忧外患中开始了法制现代化和司法独立的漫漫征程,到今天已有100余年。但传统政府的反分权特征至今仍深深地影响着我们的观念与体制构造。例如,我们今天虽然建立了一府两院型的权力分立体制,然而,体制内外的人们并不适应它。一方面,部分政府官员对这种体制往往只给予表面的承认,而在具体行为上却我行我素。法官们也不大可能在审理涉及地方权力机关或个人的案件时,径直作出自己的裁判而无视真正的权威。另一方面,一般民众对这样的体制也时常感到无所适从,由于政府的职能和权威分散到了不同的“衙门”(包括司法机关),致使部分民众在寻求政府或司法帮助时,只能望着一个个不同的“衙门”迟疑徘徊。笔者认为,这种名不副实的分权体制一方面降低了决策的效率,又无从保证相关权力尤其是司法权力的真正独立性,于是民众的权利便经常成为官方机构相互推诿的牺牲品,于是监督与维护依法行政的司法审查制度时常成为一种无用的摆设!难怪某些状告无门的民众反而怀念起“衙门时代”来了!这无疑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是对我们的政府体制和司法体制的一记警钟!我们的时代决不可能再退回到衙门时代去,除了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除了实行真正的司法独立,我们是别无选择。只有走向了真正的司法独立,才能使法院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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