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 |
|
|
的结果是忏悔与宽恕,以及和解协议的达成。根据加害人造成损害的性质,和解结果分为两类:一类是物质意义上的和解,包括损害恢复、赔偿、提供义务服务,主要运用于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危害的案件,如人身伤害、财产毁损等;另一类是精神意义上的和解,如赔礼道歉等,主要适用于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案件,如侮辱、毁损名誉等。 在程序处理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司法适用,人民检察2006(5) [2]、 陈光中、葛林:刑事和解初探,中国法学2006(5) [3]、 龙兴盛:刑事和解制度探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6) [4]、 蒋宪平: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证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5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论文: 浅谈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认识 下一个论文: 关于在贿赂犯罪侦查中建立污点证人制度的几点思考
|
|
|
看了《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保险纠纷业内调处机制的完善 [法律论文]简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完善 [法律论文]浅谈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的废止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研究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 [毕业论文]论我国经济结构性失衡与多层次产业转移对策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权 [法律论文]试论进一步构建初查常态化刍议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