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在市民社会中以契约作为行动的法律,在不受政治国家权力干预下自治。正是因为这种活动的需求,使得市民阶层要求国家承认其应有的权利,保持其应有的领地,国家以民法作为回应,用法律设定了市民阶层的领地,限制国家权力的界入。民法既是保证市民社会自由、平等的法衣,又是限定市民阶层自由度的法锁。正是由于市民阶层的需要才使得民法产生。任何法律的产生、修改、消失都是立法者针对社会发展的不同需求来决定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市民社会已转化成市场社会,市场的秩序化需求就是社会发展的需求,就是市场主体(市民阶层)的需要,这是产生民法的根本原因。市民社会有着自身的均衡规律和变迁规律,只有与之相适应的规则才能起到较好的调节作用。资产阶级在政治革命胜利后,针对这一特性延用了古罗马法的大部分规则作为市民法,调整私域中的社会关系,私法正式从公法中独立,罗马法实现了现代转型。建立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需要具备三大要素:独立、自主、平等的市场主体,清晰、严格、准确的市场行为规则与政府的宏观调控。前两项要素正是现代民法的核心内容,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合同制度等都是围绕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规则而设立的。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由此可知。
(2)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由于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相应产生和发展,现代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国家的公民,其中以市民社会成员的身份与他人达成的各种民事关系必然要求获得民法上的保护,市民社会的关系都要求通过民法的调整以实现正常的秩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按照公、私法的划分理论,整个社会法分为两大块:公法与私法。民法属于私法,民法调整的范围几乎涵盖了市民社会所有社会关系,从基本方面规范了市民社会。并且,一切调整市民社会经济领域的法律都由民法衍生。因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体现了市民社会本质要求,规定了市民社会规范的基本原则与框架,衍生出各类市民社会的规则,并不因为法律体系的发展、变化而丧失了私法之基本法的地位[4]35。
三、民法对构建中国市民社会的意义
1.民法有利于市民社会主体私权的强化
确立对私权的保护是民法的重要任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法是一部生活指南,通过对私权作出体系化的规定,民法能够为人们指引正确的生活路径和私有活动模式。但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公法文化品格呈现出极端国家主义的公法文化,以及私法规范极度落后的现象。法制现代化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为终极目标,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从另一种法律意义上说,它又是一种权利经济。平等、自由、私权神圣、法律至上、权力的制约等也就成为现代法制应有的理念。显而易见这些理念都是私法文化所固有的特质。因此,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即从公法文化向私法文化的嬗变过程。
2.民法有利于市民社会的法制建设
我国目前已具备了相当规模的私法规范,民法作为商品关系法,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已达到一定的水准。但其系统化程度低,立法分散,法律渊源凌乱,除《民法通则》以外,民事法律规范大量散见于民事单行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至今还没有《民法典》,法律的形式理论欠缺。这表明公法文化以及保守的落后观念仍不愿放弃其特权的地位。因此,《民法典》系统化、法典化确实是一项紧迫而深远的法制建设工程。民法是成文民法的最高形式,它是将大部分民法规范集中于一部立法文件加以规定的立法方式,以条文众多、体系完备、逻辑严密、便于当事人和法官寻法为特征。消除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规则缺乏状态,保障裁判的公正。我国民法法典化的理想,其意义在于对市民社会的静态规范,实现一场更为深刻而广阔的社会变革,为最终实行经济的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基础和开辟道路。
3.民法有利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区分
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盛行专制主义,政治上思想上实行大一统,个人的权利依据其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的相对分层而有所不同,其相应身份和地位决定每个人享受个人的和公共的利益的权力。中国传统法律基本上是以独裁主义结构和身份关系的确定为中心全面展开,它借助公法的调整手段而成为统治和操纵人民的工具。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的模式属于政治权力开启改革开放的序幕,并推动了经济体制的转轨,使得整个中国走上了现代化的道路。作为现代化重要内容的市民社会的构建同样带有较强的主体拉动色彩,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家的政治权力将成为构建市民社会不得不依靠的力量。而在国家所依靠的那些政治权力中,法律尤其是民法将是其中的重要一员,它的制定与完善将在中国市民社会构建进程中起到非凡的作用。民法作为政治国家中的一部分,它与市民社会之间也是一种矛盾互动的关系。我们需要这样一部民法,借助其形式理性来涤除法律体系中的杂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持其调控社会经久不衰的力量。
总而言之,研究市民社会的理论及中国的市民社会构建,其途径是正确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核心是为我国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提供理论上的依据。也为我国法治文明、民法的现代化发展指明方向,其宗旨在于期望我国民法及早问世,将民法所能体现的现代文明精神系统地展现于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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