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第一次把个人谋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和行为系统清晰地纳入到经济学的分析之中,并且对经济人的开明自利行为如何导致社会整体福利的增长给予了经典性的经济学证明。斯密在这部书中写道:“每一个人……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种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4](p27)“每个人改善自身状况的一致的、经常的、不断的努力是社会财富、国民财富以及私人财富所赖以产生的重大因素”[5](p315)。我们从斯密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在自发的市民社会中支持其经济发展的确是一种对于利益的追求而不是依靠一种良知等伦理的因素。这是对于市民社会经济理论最简单却又是最真实有效的表述。
2.法律与伦理在市民社会中分野的制度基础
著名人类学家吉尔兹指出,法律的运作是一种依凭地方性知识的实践。而今大多数的民主国家都由市民社会走向现代法治,实现了宪政。这种由地方性知识走向普遍化的原因是因为人类拥有相同的人性。休谟曾经认为:“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6](p27-28)把人设想为自私的,这是人类社会多数根本性制度设计的一个共同的前提。而市民社会是近代政治国家发育与成长的基础,在市民社会中从一开始,就只能将人性假定为是自私的,是恶的。然而对于人性黑暗面的正视并不代表价值上的认同,正是基于对这一点的深深体认,法治才成为市民社会中人们虽不无犹豫却又无法回避的制度选择。所以市民社会自己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意义。如果说自由市场机制中的那只“看不见的手”是个人理性的结果,而建立在市民社会之上的法律制度则是集体理性的体现。从经济学的观点看,其基本功能在于改变激励,从而影响人们的偏好。市场经济是一个非合作的博弈过程,受制于有限的信息和认知能力,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无法实现最优策略的选择,而法律制度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提供了一种相对确定的规则和预期,促使经济人采取行动,达成交易。
3.法和伦理分野的历史进程及其在市民社会中的二元结构
法律与伦理的真正分离是在近代,而不是从古罗马开始的。在罗马,与法是国家外在的物理性强制的规范相同,伦理、宗教等也同样是社会的外在物理性强制的规范[7](p9)。总之,在那种埋没在权力的秩序里不存在自主人格的关系中,如在家长制的家族关系及封建的主仆关系中,法同时也是伦理,而伦理也只由法来强制。法和伦理在真正意义上的分化是在近代市民社会出现的历史性现象,这是显而易见的。
伦理是基于个人自主的创意和决心而规范自己的意志并为此而建立的社会规范。伦理正是通过自主性人格的存在这一前提条件才作为与法相分化、相对立的规范而确立的。如果说伦理是一种避恶求善的社会本能,那么私法始终却是追逐利益的自然本能。私法的这种自私属性使双方均能在相互认可的基础上去追逐自认为最大的利润。国家只是作为合法利益的见证人和保护人,是居中持平的仲裁公断者。基于此,私法关系——绝大部分可归结于契约关系所体现的不再是温情脉脉的伦理观念,而是冰冷的利益和财富。
总之,法不考虑伦理的要求是市民社会的法和法学的理想。法只想在法的世界,而伦理只在伦理的世界,各自分别的存在着。着眼于这一点,法和伦理的分离、对立或独立不仅是以抽象而形式的存在,而且也成为具体的历史的存在。所以,严格的权力秩序的绝对支配在此得以实施,具体的衡平被忽略。就这样近代的“严格意义上的市民”才得以成立[7](p25)。由此可见,近代社会的秩序是以建筑在“意志”之上的法和伦理为主要支柱的。人们靠合理而有觉悟的自由的意志规范来维持秩序。反思性的、自觉的个人既是自己的立法者,又是自己的法官。
(二)市民社会中的法的非伦理性的伦理性
市民社会中的法与伦理不仅在形式的存在性上得到区别,在实质上一般也处于严格区别的关系之上。法在原则上——虽然存在种种例外——只限于规定冷静而有区别的形式性命令禁止和利害调整,人不被要求基于伦理的情怀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它只停留在防止由于法规定的语词的形式性而产生的极端不正当的结果从而使市民社会的共同性的基础受到威胁这一点上。
市民社会之所以可以实现伦理与法律的分离,是因为在其无伦理性的地方恰恰有自己的伦理。资本主义经济的伦理结构结局是与等价交换相关的。等价交换只有在利己心的主体把他人也作为利己心的主体,即作为与自己同样的人格而相互交涉时才得以产生。在这里,已经不是原始的本能的单纯自我保护本身,即不是否认除自己以外的所有人的主体性,而是把他人也作为与自己同样的存在而加以承认,由此而意识到自己的存在,这已是一个伦理的世界。自利并不是简单地等于一切向钱看。施蒂格勒说过:“公正和负责的声誉是一种经商的资本——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可称之为信誉”,“大多数伦理价值观确实并不会与个人的效用极大化行为发生冲突。”[8](p413,p418)企业树立信誉的行为会带来利润的增加,甚至我们可以说,树立信誉的行为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利润的增加,因此它当然应该属于自利行为的范畴。个人的类似行为也可以做类似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在市民社会中通过合理的追逐自己的私利,同样会有经济规律自身的伦理性的出现,则尊重别人其实就是尊重自己的利润。正是建立在经济人假定之上的市民社会主体相互之间进行竞争,从而形成了市民社会的流动性,使市场经济成为有史以来最符合人性的经济制度,它体现了人类感性与理性合作的共存和结果。从这个角度讲,伦理维度与经济上的收益和效率是呈正相关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等价交换”是对本来无可满足的利己心所设定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