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界限与路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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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间企业社会集资、滚动储蓄信贷协会(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s roscas)、合会等,[5]并发现,民间金融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形式,各国所谈论的话题是哪些民间金融需要规则与需要什么法律规制,而没有讨论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意识。[6] 可见,国内研究似乎还在为探求民间金融是什么而努力,并且将此视为确立其地位(合法化)的前提。[7]而国外研究则仅仅将民间金融视为一种可以产生后果的行为(活动),并认为只有得到法律评价的行为才产生法律后果——肯定与否定,并以此为法律规制的前提,除此外,民间金融是自由的。[8]由此表明,国内外理论在预设前提、研究目的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然而,如果我们怀揣人类对法治社会的理想,就应承认法律虽然可以通过确定地位的差别追求实质正义,但是任何法律衡量都离不开对形式正义的满足,由此决定了法律实效来自于对行为的评价,而不是来自于地位的界定。[9]法律规范不可能作用于行为之外的领域。[10]这是否意味着国内理论的很多努力付之东流了呢?究竟是理论的问题还是民间金融本身的问题?如果是理论的问题,是否意味着我们应该重新确定民间金融在制度中的预设前提和目的追求呢?如果是民间金融本身的问题,是否意味着我们应该审视其存在的理由呢? 一、民间金融为什么存在 在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比较完善,正规金融占据主导地位,但民间金融仍是满足不同社会需求和促进国家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LoCalHOSt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有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储蓄互助社、地下钱庄、租赁公司、地下投资公司等。参见黄家骅、谢瑞巧:《台湾民间金融的发展与演变》,载《财贸 [19]anders isaksson,the importance of finance in kenyan manufacturing,the 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unido)working,paper no 5,may,*,2005—12—31。 [28]参见朱振球、唐稚琴、熊峻柯:《民间融资的缺速发展与生存空间:对湖南益阳的调查与思考》,载《武汉金融》2006年第5期。 [29]柏林将古代人的自由称为“积极自由”,而将 [39]aryeetey,e.1997,informal finance in africa:filling the niche,aerc/east african educational publishers,nairobi. [40]arnott.richard and josephl e.stiglitz.1991,moral hazard and nonmarket inatitutions:dysfunctional crowding out or peer monitoring?amefican economic rewiew 81:179—190. [41]参见(美)唐纳德·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42]参见前引[41],第3、14页。 [43](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44]因为市场的选择将形成大致相近的规则和大致相似的选择。 [45]参见《“只贷不存”式民间金融机构露面四省获准试点小额信贷》,载《深圳特刑》2005年10月21日。 [46]参见王曙光:《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和民间信用阳光化:央行和银监会模式比较》,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第16期。 [47]参见管述学、庄字:《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路径分析》,载《生产力研究》2007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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