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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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董事勤免义务判断标准的界定,关涉公司股东与董事之间利益冲突的平衡,如何激发董事的最大热情为公司利益服务,又避免其懒惰、疏忽而损害股东权益,法定一般客观标准与公司章程的补充细化相结合,同时加以商业判断规则之辅助,则为最佳的选择方案。 董事勤勉义务(duty of diligence),又称注意义务或者谨慎义务,是指董事处理公司事务必须出于善意,并尽到普通谨慎之人在相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勤勉和注意。董事勤勉义务这一产生于英美法系普通法判决的 因此,rmbca2002确立了董事勤勉义务的一般判断标准,即类似职位之人在类似情形之下所应尽的勤勉义务的客观标准;但是如果董事在做出商业判断时违反了勤勉义务的要求,他可以援引商业判断规则而免责,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一般客观标准的要求。一般标准与商业判断规则相结合,一方面促使董事积极、谨慎地履行勤勉义务,另一方面又保护他们不会因此承担过多的决策风险,其制度设计可谓周延。 二、大陆法上的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一)德国法上的专家标准 德国《股份法》第93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的成员在其履行义务时,尽通常及认真的业务执行人之注意。对于其因为董事会内的活动所知悉的机密事项和秘密,特别是营业和业务的秘密,其应保持缄默。”德国公司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这一条款规定的是一个总的义务履行标准,规定了一般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时《股份法》的其他条款又规定了董事具体的义务,大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董事必须遵守法律明确规定的命令和禁令以及与企业内部组织密切相关的规定;(2)董事必须遵从专门调整公司对外关系及其对外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定;(3)每个董事都必须遵从集体管理的规定;(4)董事必须谨慎的履行其职责;(5)对于公司和股东,董事负有忠诚义务。localhosT{2}(p158)由此可见,德国《股份法》并没有将董事的义务明确区分为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两类,而是采用了“谨慎义务”的概念。狭义的谨慎义务相当于英美当上的勤勉义务,而广义的谨慎义务则包含了忠实义务的内容,本文仅分析狭义的谨慎义务。 根据德国学者的解释,谨慎义务是一个一般性的条款。在实践中,它可以包括无数的并且没有完全包括的行为准则。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所有马虎行为或者肤浅行为都违反这一义务。董事会成员必须对其将要进行的决定进行必要的准备,并且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了解决定的相关前提条件。董事必须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知识,并且必须遵守通常的谨慎标准,减少经营风险。{5}(p161)当然,由于各个公司所要进行决策的具体情况不同,法律规定的“正直有责任心的领导人那样谨慎义务”标准就只能作为一个辅助性的判断标准,在具体案件中,还要考虑公司的规模及其经营范围、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业务状况、财务和市场情况等。 但无论如何,德国法上的董事谨慎义务标准都应该是客观的,而且应根据其最典型的特征来确定:他既取决于正常公司管理对相关知识和精力投入的要求,又取决于在具体情况下对相关知识和精力投入的正常要求。同时,这一标准对董事的勤勉义务要求较高,它是以“专家”的谨慎为标准的,即“一个正直有责任心的领导人那样的谨慎义务”,董事个人的特殊情况并不予以考虑。这可以说是一种纯粹的客观标准,法庭不会接受任何不胜任或无经验的辩解理由。 (二)日本法上的善良管理人标准 日本2005年公布的《公司法》第330条规定,股份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 [4]see janet dine,company law,palgrave publishers ltd.2001,p214—215. 【参考文献】 {1}janet dine,company law,palgrave publishers ltd.,2001. {2}张开平.英、美公司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研究(a).王保树.商事法论集: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沈四宝.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 {4}楼建波.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m).高旭军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6}崔延花译.日本公司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7}(日)宫本仁.试论董事的注意义务(j).亚太经济,1997,(2). {8}曹顺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9}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0}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1}(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m).胡平等译.北京:工商出版社,1999. {12}胡晓珂.论我国《公司法》修改对董事注意义务规则的完善(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4). {13}胡滨,曹顺明.论公司法上的经营判断规则(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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