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博弈
“乡土社会”一词是社会学界研究中国基层农村社会时对其特性的概括。它比较直观地反映了中国基层农村社会的独特品性。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写到,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是土头土脑的乡下人。乡土社会生活中的人是在熟人里长大的,他们生活上相互合作的人都是天天见面的。在社会学里我们称之为“Facetofacegroup”,直译起来是“面对面的群体”。乡土社会是安于重迁的,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是“礼治”社会。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 自20世纪80年代实行“依法治国”以来,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开始大规模地进入乡村社会,即所谓的“送法下乡”。虽然国家法在构建现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是主要力量和统治力量,但传统习俗、秩序性的村规民约也不是消极和毫无力量的,它仍然被人们在乡土社会广泛地和长期地使用,是乡土社会解决纠纷的主要力量,甚至部分替代了国家法。民间法深入人心,“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在中国农村问题尤为严重,因此提出了在乡土社会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博弈问题。wwW.YBASK.COM 一、乡土社会中的国家法 国家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以权利和义务为调解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国家法,又被叫做“正式法”或“成文法”。但在乡土社会中国家法或被转化,或被规避,或被替换,国家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这种尴尬局面,让人无奈,它的原因主要在于: 1.我国现行国家法中的原则是从西洋搬过来的,和旧有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的。中国普通老百姓不明白“进口”到中国后的法律,因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