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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博弈           
乡土社会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博弈

  中国当代法律的基本制度源自西方,而民间法却是人们在长期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世代相传,其长久支配人心的地位,绝不可能在短期内被任何一种力量改变或替代。在乡土社会中,农民受高等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普遍薄弱,使得农民避开国家正式法律,更“偏爱”于乡规民约、传统习俗,即使在解纷过程中困难重重,碍于礼俗、成见和成规等传统,也情愿利用民间法“私了”,而不愿“闹上法庭”使自己在周围亲朋好友面前“面子尽失”。
  3.诉讼观念。“厌诉”可以理解为排斥诉讼,是人们规避国家正式法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人(尤其是农民)之所以“厌诉”,首先,是长期历史文化的积淀。“无讼”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孔子“和为贵”的传统思想依然深入人心。其次,依着现行法去判决,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和,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再次,高昂的诉讼成本也使乡土社会中的有些人唯恐避而不及。这不仅包括诉讼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正常费用,而且还包括因“请客”、“送礼”和“找关系”而额外支付的费用,再加上因诉讼而造成的其它损失包括“面子丢失”,都是百姓远离诉讼的主要原因。
  4.现实利益衡量。人是一种有限理性动物,在中国社会,特别是对于经济能力有限的乡土社会的农民而言,在提起诉讼之前,都会对自己在诉讼过程中的“投入”和“产出”进行反复预测和比较,“私了”在乡土社会中更占有优势。像牲畜因下田死亡后如何赔偿等问题,一旦“闹上法庭”,各种经费的“投入”将远远大于从中的“产出”,还会在邻里之间丢失面子。
  5.告诉难。农村中的司法投入(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等等)严重缺乏是主要原因。司法力量的严重不足使得在解决农村的纠纷时,先选择处理比较严重的大案要案,而其它的民事纠纷则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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