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乡土社会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博弈           
乡土社会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博弈
通过调解等其它方式解决。在农村中,因为纠纷不能很好的解决,而导致的农民“上访”事件也是屡见不鲜。但是最终从根本上为农民解决问题的又是少之又少。
  现代法律本身在乡土社会的不适应性、与旧有伦理观念的巨大差距、传统民间法的盛行、农民的“厌诉”观念、“告诉难”以及诉讼损失农民现实利益和丢失面子等,都使得国家正式法律在乡土社会中不能彻底地推行。
  三、国内外对该领域的研究状况
  乡土社会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理论争议的热点。从理论渊源上看,各家的观点大致可以归结为两派,即一元化视角和多元化视角。一元化视角的研究者主要关心的是国家法或正式法的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强调国家法律的唯一性。多元化视角概念指的是“两种或更多种的法律制度在同一社会中共存的一种状况”,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不存在对立和紧张,两者处于共存状态中。”多元论者更为强调民间法的意义,强调国家法在获得合法性的过程中应借助于本土资源,强调民间法与国家法的适当妥协、合作。
  滋贺秀三认为,地方官员应具有威信或行使其一定的强制力,在情理基础上以教谕式的调解平息纠纷。他的观点可以概括为“情、理、法”说。

  黄宗智认为,在国家法典与民间的非正式调解的习惯法之间有一个中间状态,即第三领域。即使最后因各种调解方式无效,而使纠纷对簿于公堂,法官也会依照国家法典上的条文,对纠纷双方谁“对”与谁“错”做出最终的判决。而从最初提出诉讼到最后判决之间的调解过程,就是黄宗智所说的“第三领域”。
  梁治平认为,中国的乡土社会既不完全听命于国家的正式法律,也不完全独立于国家正式法律以外,而完全听命于民间法。民间社会是共同秩序观念和国家正式体制的结合体。梁治平认为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可以被归纳为“秩序的多元化”。
  赵晓力认为,民间习惯法和国家正式法之间的关系发生了三种变化:国家法正式继承了民间习惯法、民间习惯法正式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体系之中、以及民间习惯法被国家正式法“双重制度化&rdqu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社会主义模式”从“一”到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基
    从社会语言学角度解析幽默笑
    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观
    浅谈管理会计师职业及其社会
    流动人口子女社会融合的困境
    人口因素、中国经济增长与社
    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的可持续
    论流动人口子女的社会融入问
    公共图书馆知识管理与经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