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博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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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产生了隔阂。 2.国家法是由国家机关创立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其条文不但浩如烟海,而且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高度概括性。由于乡土社会中农民的普遍整体素质和知识水平不高,而且国家法的法言法语并不像“村规民约”通俗易懂,因此国家法不能迅速被接纳并成为农民内心确信的习惯规则。 3.国家法在乡土社会难以被彻底推行的关键因素是国家法发挥的作用受限。乡土社会中农民遇到的有些问题,通过当地习惯法比国家成文法更容易解决,也更容易获得普通百姓的认可或信服。在乡土社会中,民间法的影响和作用已经是根深蒂固。 二、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 所谓民间法,是在社会长期的不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断的演变过程中自发形成的,有民族的、家族的和宗教的,还有各种会社的和地方习惯的。民间法,又被叫做“习惯法”、“不成文法”或“固有法”。民间法生长于民间社会,其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秩序的关系更加有机和密切,以至当政体变更,国家的法律被彻底改写之后,它仍然可能长久地支配人心,维系着民间社会的秩序。 具体而言,民间法深入人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不适应性。只是一味移植国外法律,忽视中国本身的历史传统特别是乡土社会的风俗习惯,使国外的法律在中国乡土社会遭遇“水土不服”和“排斥”。农村仍然是熟人社会,是安于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人口流动很小,是“礼治”的社会。在一个熟悉的社会中,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从俗即是从心”。乡土社会土生土长的民间法在与现代法律相比之下更具有实用性。 2.传统的力量。新农村建设正在进行之中,乡村社会诸多因素发生了改变,但现在大多数的中国乡土农村仍然是“面对面的亲密群体”和“熟人社会”。“乡村里的人口似乎是附着在土上的,一代一代的下去,不太有变化,以农为业的人,常态是世代定居。”从而世代习续的传统,足以应对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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