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博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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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强世功主张国家/社会的二元分析框架,认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博弈过程是国家法改造民间法、向民间法妥协让步、以在民间社会确立合法化的过程。 赵旭东通过研究民间纠纷解决的具体过程揭示了国家法与民间习俗之间存在的多元互动实践,看到了国家法以及民间法中的村规民约、传统习惯、宗族势力和宗教力量等对解决民间纠纷产生多方位、多层次的影响。 四、结论 国家法与民间法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但其互补性与替代性占主要的位置。 1.在法律需求方面国家法与民间法具有互补性: 首先,国家法与民间法互补性的基础来自于国家法的强势效力。这一方面表现为国家法对民间法形成影响,在此前提下民间法解决纠纷机制和规范形式得以重建,并逐渐向国家法靠近;另一方面民间社会也开始慢慢地部分性的接受国家法的有关制度的符号和意义,如设立解纷的专门场所,调查过程中记笔录等。 其次,民间法是国家法产生的根源和实施的辅助力量。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实施方式和适用范围不同,却相互补充。 2.国家法与民间法在法律供给方面有相互替代性。乡土习俗、宗教、道德等“民间法”,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和纠纷的规则,它们以不同的方式为人们实现利益,并在社会生活的不同范围、不同方面对人们的行为和利益关系起着调整作用。国家正式法成本相对佷高,也存在相对低效率;而民间习惯法成本就相对较低,作用也相对更管用。二者是相互替代的关系。 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过程,在一定意义上是国家法和民间法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过程。正确处理好现代化与传统的关系,是解决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问题的关键。为了将国家法和民间法在乡土社会更好地贯彻、实施,充分地发挥其各自的作用,对于一般的、具有明显地方、民族色彩的问题由民间习惯法来规范,而对最基本、重要的问题(如刑法、行政法方面)则还是应该由国家法来规范上一页 [1] [2] [3]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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