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劳工标准/贸易措施/wto/企业寻求缓解国际竞争压力而保护自身的手段。一些贸易措施可能会被装扮成旨在保护全球环境或者劳工标准的道德行为,而实际上实施该措施的目的却只是“修正”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竞争时所处的不利地位。[28]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和很多自由贸易主义者看来,大部分以社会问题为基础的贸易措施都是伪装的保护主义的工具。
即使一个国家实施有关贸易措施是出于利他的目的,这样的贸易措施也会因为存在极易被保护主义所利用的弱点而在相当程度上被本国的产业界所滥用。杰克逊(jackson)等学者曾经提出,对环境措施的滥用可以发生在以下任何一个阶段中:通过促进和发展歧视进口产品的政策来作为解决有关环境问题的一部分;在选择解决方案时偏向于采取贸易制裁措施;在多边协议中增加不必要的贸易条款;故意实施大幅增加外国生产商成本的标准。[29]上述各个阶段都同样适用于描述对以劳工标准为基础的贸易措施的可能的滥用。
(三)谁是推进劳工标准的合适机构,世界贸易组织还是国际劳工组织?
在1996年wto新加坡部长会议上,wto成员方最终的会议宣言中有一段涉及到劳工标准:“我们再次确认我们有关遵守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核心劳工标准的承诺。我们也申明,对国际劳工组织在提高劳工标准方面的工作给予支持,该组织是制订和处理相关标准的称职机构。我们相信,不断增长的贸易以及进一步的贸易自由化所推进的经济增长和发展对提高这些标准作出了贡献。我们反对以贸易保护主义为目的来利用劳工标准,同时也认为国家的比较优势,尤其是低工资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决不能以任何方式受到质疑。LOCaLhOsT在这个方面,wto和国际劳工组织应该继续已有的合作。”[30]
如同wto部长会议宣言所强调的,低工资国家的比较优势是受到普遍承认的,而劳工标准更不能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同时,劳工问题并不属于wto的工作范围,而应该由国际劳工组织来主要承担。
成立于1919年的国际劳工组织是处理劳工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现有178个会员国。该组织的目标是提高和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工作权利以及社会保障,并促进劳资双方等有关方的对话与合作。该组织主张通过劳工立法来改善劳工状况,进而获得持久的社会正义与繁荣。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以来,在提高劳工标准促进会员国批准实施有关公约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如同wto是有关国际贸易的专职机构一样,国际劳工组织才是解决和推进劳工标准的适当机构。一些发达国家将劳工标准问题和贸易紧密联系,试图将wto作为解决和提高劳工标准的主要机构并以实施单边贸易措施的方式来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
四 发展中国家应当采取的立场与对策
从上述观点出发,笔者认为,针对当前国际社会出现的将劳工标准与贸易相联系的显著趋势,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该认识到,徒劳地抗议这种趋势无济于事,只有切实解决有关贸易措施与wto规则关系不明确的问题,才是减少和避免此类冲突的根本途径。
首先,发展中国家应当充分认识到,任何没有经过他国同意或多边条约授权的、旨在规范他国境内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的贸易措施必须受到限制,否则当今世界就要面对一个不可预测和毫无稳定性的多边贸易体系。发展中国家更应清醒地认识到,对于它们而言,层出不穷的以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为基础的单边贸易措施不仅意味着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被严重削弱,经济发展受到重重阻碍,还意味着国内的社会事务将遭遇外来的强行干涉,制订本国政策的主权权利将受到严重侵害。发展中国家必须积极采取行动,应对这些严峻的挑战。
其次,发展中国家应当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坚决反对某些发达国家提出的通过修改有关规则来明确支持劳工标准贸易措施的提议,坚持在wto已有的框架内解决wto规则与有关措施的关系问题。发展中国家可以依据gatt时期两个专家组的报告来确立和阐述其立场和观点:一是主张继续采用“产品—过程区别”准则来解释有关wto规则,从而坚持以劳工标准为基础的贸易措施是属于与产品本身无关的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因此不能以劳工标准为依据对进口产品采取歧视性的贸易措施;二是坚持在一国管辖权范围之外实施的基于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不符合gatt第20条的例外规定;三是坚持发展中国家制订本国政策的主权权利不应受到不合理的置疑和干涉,任何国家都不能在没有相关国际协议的情况下以单边贸易措施为手段施压,干涉贸易伙伴国境内的社会问题,强迫它们改变本国政策和法规。
最后,在坚持自己观点的基础上,发展中国家应当积极行动,通过多边谈判和协商的方式解决有关问题。wto成员方都要认识到,在澄清wto规则和以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为基础的单边贸易措施之间关系的问题上,争端解决机构的做法已经超出了wto协议赋予它的权力,对于这样重要的问题,利用多边谈判和协商的方式才是合理和适当的。[31]但是,在具体做法上,发展中国家还是要积极应对有关的争端,不断地在具体争端中发出自己反对的声音,并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行动来解决问题。因此,在坚持国际劳工组织才是合适的提升劳工标准的机构的同时,发展中国家要摒弃其一贯坚持的反对在wto内讨论劳工等问题的做法,积极承认有关的贸易措施与wto规则密切相关,赞同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来讨论以环境、劳工标准等为基础的单边贸易措施与wto规则的关系,并在该专门机构中对此问题进行谈判和协商,争取达成对gatt相关关键条款的一致谅解。
注释:
[1]参见“bushwon’tprobe labor practices in china afl-cio says u. s. lost1. 24 million jobs aswork wasmoved to china”,the buffalo news(buffal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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