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绝对性原则,坚持权利本位,不允许对权利的侵害,在权利发生冲突时,以正当行使权利一方为合法,给予法律保护。在知识产权领域表现为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一般认为在先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属正当行使,应得到法律保护。(2)权利相对化原则,首先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以损害他人的权利为代价;其次,禁止滥用权利,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按法律规定的基本规则进行,不得以加害他人或者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也不得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最后,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3)适度容忍原则,指在必要时,对于妨害自己权利行使的轻微行为,予以适度容忍,超出适当容忍限度的,如果为对方权利行使的必须,则应当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反之,应认定为侵权行为。(4)相互尊重原则,权利主体应当彼此尊重对方的权利,不尊重他人权利,进行非法侵害,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1]
6.在商标侵权的救济中引入第三人责任
由于当前商标侵权行为多以在销售场所标示侵权标牌、广告语为表现形式,直接的侵权者表现为大量的销售商和代理商,商标权利人要提起侵权诉讼会碰到很多困难。如侵权者众多,诉讼花费巨大,即使胜诉,销售商通常也难以支付高额的损害赔偿。而作为商标侵权始作俑者的侵权商标持有人或者产品生产商却以销售商侵权与其无关为由推脱。基于此在美国商标保护制度中提出了帮助侵权与代位侵权理论。[12] 198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英武德”一案中提出了一个判定“帮助商标侵权”的标准:“如果一个生产厂商或分销商故意引诱他人侵犯商标,或者如果他持续向某人提供产品,并且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某人正在从事商标侵权时,则该生产商或分销商对于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负有帮助侵权的责任。”[13] 在此,笔者建议引入第三人责任制度,追究与商标侵权有关的第三人的责任以更好得保护商标权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注释:
[1] 曾陈明汝. 商标法原理[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99.
[2] 康佑发. 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有可能构成侵权——“恒升”诉“恒生”案的法律评析[j]. 中华商标,2003,6.
[3] “恒生”与“恒升”握手言和 [j]. 中华商标,2003,8.
[4] 宿迟.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18.
[5] 同[1]. 299. 转引自esso inc. v. standard oil co. , 98 f. 2d 1, 38 u. s. p. q. 295 (8th cir. 1938).
[6] 同[1]. 301. 转引自in re penthouse international ltd. ,175 u. s. p. q. 42 (t. t. a. b. 1972).
[7] 同[1]. 301. 转引自ex parte odol-werke wine g. m. b. h. , 111 u. s. p. q. 286 (comm’r 1956); in re hudnut, 121 u. s. p. q. 636 (t. t. a. b. 1959).
[8] 同[4]. 142.
[9] 曾彤.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比较[m]. 天地出版社, 2000. 83-84.
[10] 徐亮(译). 知识产权法[m]. 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256.
[11] 杨立新. 民商法热点新探[m]. 辽宁: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130-132.
[12] 李明德. 美国知识产权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22.
[13] 同[12]. 322. 转引自inwood laboratories,inc.v.ives laboratories,inc.,214uspq 1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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