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审判人员的人均年受案数若达到80-100件,该法院的收案量就算“多”的了,收案达不到此数量的法院可计在不同程度的案件较“少”的范畴内,而超过此数量则属案件“过多”或负担比较重的法院了。
[11]第ⅱ象限内还包括收案很多同时地方财政也能尽量满足其经费需求,但诉讼费收入完全与财政拨款脱钩的法院。如北京、上海等大都市的不少基层法院就属此类情况。
[12]笔者在上文引用过的文章中已经谈及这类机制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参见王亚新:“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还需会共财政支持”,载《法制日报》2007年1月21日。
[13]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诉讼收费监督管理改革报告”,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23期。
[14]根据按照2005年全国法院收案量测算“办法”实施前后诉讼费收入的一个文献,法院系统在民商事案件受理时减少的收入大约为60多亿元(包括执行和行政案件等可能减收70多亿元)。参见高绍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的问题与对策”,载《中国审判》2007年第5期。如果依据此测算,2007年中央下拨30亿元专项资金,再加上各地法院向本级财政争取到的补助,估计未必能够完全弥补当年诉讼费收入下降的部分,但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法院公用经费窘困的处境。
[15]在2008年人大、政协开会期间已经有代表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例如各地法院的工资等人员经费仍由地方财政负责,但公用经费则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或结合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等方案,在重新确立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基本思路以及现实状况和技术条件的可行性等方面,都值得进一步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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