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有,那么这种情况就直接是取得赃物犯罪行为的共犯,所以也不必再去区分这种赃物处理是洗钱罪还是赃物罪。如果事先未进行通谋,则有必要进一步分析。此时,不妨去看这种处理赃物行为的犯罪对象,如果这种犯罪对象是在刑法规定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的那7种违法所得,那么毋庸置疑可以认定此罪为赃物罪。如果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那就从这种处理赃物的行为方式上去看犯罪嫌疑人有没有采用的掩饰、隐瞒等手段使其违法所得具有合法性的行为,如果有,则为洗钱罪。反之,则为一般的赃物犯罪。不过现实中某些犯罪行为是想像竞合的,对这种情况,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以一般法原则。
四、结语
洗钱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国际性犯罪,在我国洗钱犯罪也日渐猖獗。面临严峻的犯罪形势,我国从很早就重视对洗钱罪的刑事立法。但是反洗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涉及的领域包括法律、金融、商业、外交等各个方面。根据“木桶原理”来看,对于任何一个领域的单方面的努力,都难以取得明显的成效。所以,打击洗钱犯罪取决于社会各个阶层的通力合作,加强与世界各国之间的资源信息共享,在理论和实践上继续加强对于洗钱犯罪的探索,这样才能让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中取得佳绩。
参考文献:
[1]参见应悦:“洗钱罪若干问题探究”.载《公安学刊》2002年第2期;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3]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版;
[4]钊作俊著:《洗钱罪研究》.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5期;
[5]赵秉志主编:《疑难形势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6]鲜铁可著:《金融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7]郭建安、王立宪、严军兴.国外反洗钱法律法规汇编[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