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从证据材料中提炼出来的精华。证据材料到证据的过程,也就是考量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过程。当我们从证据材料中提炼出证据后,对证据进行反映而行成的资料则为证据资料。证据资料是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证明的论据。证据材料——证据——证据资料——定案根据,这是公证证明的一般规律。
3.公证证据审查的重点
证据审查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证据和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是,公证人员的主观认识能否如实反映客观实在。如果能,就可正确查明案件事实。反之,就会发生错误。为了尽量避免主客观不一致的情况,公证实践中,公证员应重点审查以下证据:(1)证明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证据;(2)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方面的证据;(3)证实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真实、合法性方面的证据;(4)反映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签是否齐全方面的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充分性方面的证据。
4.公证证据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公证证据的审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公证案件单个证据的审查,另一方面,是对公证案件全部证据的综合审查。对单个证据的审查,着重把握好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即可。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应当注意对各个证据与公证事项之间的关联程度,一般而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高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高于间接证据。(2)应当注意对各个单个证据相互之间联系的审查判断。如果所有的证据协调一致指向同一事实,可认定该证据为真。如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则可以通过分析来判断矛盾形成的原因及证据事实的真伪,从而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3)间接证据的使用。间接证据与公证事项之间的关联性应当满足四个条件:一是间接证据必须在数量上形成足够的优势,二是间接证据必须通过逻辑推理的方式,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三是各个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公证事项之间不能产生合理因素以外的矛盾性。四是各种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体系,必须是排除了现有条件下的任何其他可能性,并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满足了上述四个条件的间接证据材料,才能作为公证证据使用。
公证证明的顺利进行,依赖于真实,充分,合法的公证证据。但目前,我国的证据制度还很不完善,也远未形成必要的公证证据规则,从而使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的公证性得不到很好的保证,影响了公证价值的顺利实现。本文通过对公证证据诸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希望更多的法律工作者积极投入到公证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中,逐步完善我国的公证证据制度,进而逐步完善我国公证制度,使其充分发挥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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