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文化之价值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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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罚,惩恶于已然。凡礼所许,刑之不禁,礼所不容,刑必禁之。礼与法同时为人的行为规范,其实质迥然,礼表现为治“内”的规范,法表现为于“外”的规范。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管理社会的基本模式。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则偏重于礼治;若社会动乱,政治不稳定时偏重于法治。礼治是基础,是前提,礼治必须有法治的配合。礼由氏族社会一般的祭祀习惯,演变为中国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极强血缘关系合为一体的家国相通统治模式的结果,也是数千年立法、司法的实践、选择的结果,“礼”蕴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至今闪现理性的光芒。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二版.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徐忠明.神话思维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若干问题释证.比较法研究,1994,2. [4]李明德.中国法律起源模式探索.法律出版社,1998.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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