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因此,必须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对资产的价值,特别是无形资产的价值要得出合乎实际的结果,从而使资产产权的价格切实反映其真实价值。同时我们要切实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国家行政机关不应对其工作进行过多的干预,以保证其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另外,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2.5 对受让意向人应进行充分的调查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杜绝国有产权转让的资产流失,转让方应从上述规定和条件对受让意向人进行充分的调查,必要时,应委托中介机构对受让意向人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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