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信用卡作为新兴的企业财产的安全;不仅违反刑法分则对信用卡禁止行为的规定,同时也违反广义刑法的禁止性规定;(3)应受刑罚处罚性:套现行为打乱了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方式,逃避了通过信用卡正当提取现金应付的取现手续费和利息,加大了银行业的金融风险,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2.信用卡套现的犯罪构成。套现应归纳到单一的犯罪构成中。
(1)犯罪客体:其侵犯的是国家银行监管秩序和金融秩序,造成发卡行的利息、手续费等直接的息费损失,加大了银行的资金安全风险;(2)犯罪客观要件:套现行为表现为一种作为的危害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金融业的正常运行;(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既包括信用卡的持卡人,也包括提供此种便利条件的个人或商户;(4)犯罪主观要件:套现行为都有用非法手段逃避正当取现手续费、利息的主观故意,甚至是有超额取现的故意,是直接故意的一种。
3.套现行为的犯罪形式。
(1)个人套现。多表现为持卡人个人为达到少交、甚至不交银行取现手续费、利息的目的,甚至为了提取数额超过取现额度的现金,通过套现行为非法获取银行资金的行为;少量表现为个人为他人提供犯罪工具的套现行为。(2)商户套现。商户利用pos机具开展大规模信用卡套现行为,为单位犯罪的一种。此种行为多具有涉及金额巨大、隐蔽性强,专业化、集团化的特点。
四、将套现行为归入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社会意义
据不完全统计,信用卡套现行为自2003年在国内出现以来,其涉及的金额一直在大规模上扬,截止2006年,这一金额已猛增至1.38亿元,并且其形式不断变化、规模不断膨胀、手法日益隐蔽。LOcALhOSt尤其是近一年,中国的股市、基金、房产市场火爆,信用卡一度成为很多人获取“现金”的捷径,严重地扰乱了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转。
因此,将信用卡套现纳入信用卡诈骗罪,将有利于维护金融监管秩序的稳定、保障金融秩序健康地运转,有益于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并倡导大众合规、合法使用信用卡。
【参考文献】
[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2008}74号文件
[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2009年第60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