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事立法领域的若干重大现实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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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制度发展中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大多需要从立法上予以解决。针对当前已提上议程的社区矫正立法,我们初步提出如下建议:(1)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在社区矫正立法问题上,将来应当制定一部涵盖狱内行刑和狱外矫正的综合性的矫正法典不过.作为近期的立法目标,可以考虑先把社区矫正立法作为一种与监狱立法并行的法律形式,制定出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指导。(2)由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执行主体统一负责社区矫正的执行工作。同时,应将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狱改造工作分开,单独设置社区矫正局作为专门的社区矫正管理执行机构。(3)从我国当前国家机构设置和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出发,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应确立以垂直领导为主、以平行领导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4)应该设置完善的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 ,将矫正对象的确定、接收以及矫正的执行、监督、解除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起来。(5)明确社区矫正的基本工作制度、保障机制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6)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罚金刑由于其 自身的特点而不宜列为社区矫正的对象,但应把部分劳动教养对象纳入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7)明确设定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 六、国际公约在刑事法领域的贯彻问题 刑事法治的发展进步,首先应立足于本国的基本国情,而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全盘西化。但是,这也决不意味着可以罔顾国际规则和国外先进经验而固步自封、闭门造车、自行其是。只有放眼世界,以开阔的视野科学地吸纳人类社会先进的法治理念和原则,剔其糟粕.取其精华 .才能构建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只有本着国际视野.切实遵循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才能获得更高的国际声望。事实上.联合国数十年来为改进全球刑事司法和预防犯罪作了不懈的努力,其制定的有关国际公约对各国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均具有指导的意义。而我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近年来一直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并积极签署加入了诸多联合国公约。不过.由于我国社会发展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文化传统、社会政策、经济发展等方面与发达国家仍存在差异,因此,吸收与贯彻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和规范以改革我国相关国内立法,依然是今后我国刑事法治发展进步所面临的重要任务。比如,我国尚未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说明我国在刑事法治进程中还需要进一步解决与该公约确立的标准全面接轨的问题;我国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组织犯罪公约》等,但在立法和实践中要全面贯彻这些公约,我国还需要付出长期的巨大的努力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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