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引进公诉律师制度的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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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各若干人。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受聘请的公诉律师可以凭检察长出具的批准意见,代表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结 语 从公诉律师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公诉律师出现是历史的必然,其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也将逐步凸显出来。现阶段,我们可以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采取上述操作模式进行试点,在试点中逐渐积累经验和探索公诉律师运行的更好的模式,为我国建立起完善的公诉律师制度蓄积能量。通过试点和探索,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公诉律师将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天空中一颗耀眼的新星,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大厦的建设贡献巨大力量。 参考文献: (1)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2002修订版 (2)胡夏冰、冯仁强编著《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 (3)崔颖《基层检察院人员现状分析》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4)李本森《建立政府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初探》中国律师2002.8 (5)黄容全《中国两岸四地检察制度的异同》中国司法2008.1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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