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英美国际法学者提出建立世界国家、世界政府的理论,攻击国家主权,因为否定国家主权,强调个人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直接受国际法保护,帝国主义就可顺利地对其它国家进行侵略和干涉。我们必须认识到,人权的美丽面纱下掩盖的是强大的国家权力而非国家权利,相应的国家义务亦无法履行,国家的国际责任更无法承担。可以说,“肯定学说”的不足在它产生那一刻就已形成,它的政治目的使其在实践过程中常常会偏离正常的轨道,这是很现实的问题,历史上也曾发生过。
二战以后,无论在国际民族范围或国际海域开发领域,以及探索外层空间方面,都大量展现个人的活动。于是“国际法规开始逐渐强调人类在国际社会活动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全体人类在国际社会中存在之尊严和价值之定位”,国际法开启了“人权时代”的来临。人权运动的开展代表者国际社会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所建立起来的体系,正在做急速的改变,国际法制体系必须随着国际潮流的走向,作出必要的调整。但就现阶段来讲,如何将“人权思想”融入国际法制体系,以及如何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理论界莫衷一是,孰是孰非,有待实践的检验。
三、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及其相关问题
长久以来,各国法律政治制度的建立乃至于国际法律制度,大致上说都是以国家为中心,国家利益或国家价值被各个国家视为生存和发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但是,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发展也带动了整个社会民主思潮的汹涌澎湃,人权运动逐渐兴起,进而带动了整个国际发展出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价值。国际法正经历着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在国际法主体的问题的上,便是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
然而,无论是否定说还是肯定说都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都受所处的历史环境的影响,综合反映异国乃至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发展要求,二者孰优孰劣不是重点。重要的是,我们应从双方的争议中看到国际法未来发展方向。在经历了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否定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肯定个人主体资格)之后,我们要大胆地提出在新的基础、新的条件下的肯定,即国家在现阶段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排斥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适时、适当地接纳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也就是完成“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
合法是指接纳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程序应符合法律程序。之所以强调程序上合法,一方面可给予个人充足的时间,使其逐步具备成为国际法主体所具有的独立承担国际权利与义务的能力,只要具备主体的资格,便可顺乎自然的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另一方面,有利于防止某些大国为了实现本国的政治经济目的,而强行将个人纳入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无视他国主权,破坏人民民主运动。由于国际法的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一般原则等,国家之间可以通过条约的形式对个人的主体资格予以确认,如1905 年欧洲人权公约所设置的机制:个人有权去执行或去促进实现任何一项有利于他本身的国际判决。
合理是指接纳个人为国际法主体的过程中,应本着“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适度地予以认可、接受。我们必须承认即便在未来不久的时间里,个人已完全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但也只能获得有限度的主体地位,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仍扮演者最重要的角色。国际法在其基本性质上是一个持续发展的决策过程,传统国际法学者长久以来就认为唯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因此决策权一直掌握在国家的手中,个人只有在不影响国家权利及国家价值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个人的成长必须是适度的。
个人在成长为国际法主体的道路上尚处于萌芽阶段,国家与个人都应为此而作出努力,以下就国家与人权谈两点相关问题。
(一)关于个人权利的获得
无庸讳言的,因为主权逐渐演进的结果,使得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不但对其他国家而且其管辖领域内的本国籍人民,均为最高权威者,要国家剥夺自己的一些源于主权的“特权”给予个人实体,那是不容易的,但我们也应看到个人的地位比以往来说已经具有相当显著的进步,只要国家不再将个人已获得的权利与自由剥夺,个人在国际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会因国际活动的增多而不断突显。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范围也将与之拓展,并得到国际法相应的保护。因此,国家要慎重行使缔结条约及条约撤消的权力,以免使个人的权利义务丧失法源依据。
(二)关于国际人权的保护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已取得相当程度的共识,但是自始至终在执行国际人权保障方面却一直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再加上某些超级大国以人权为旗帜侵犯他国主权,使人权保护在实际执行中遭到国家的排斥,这势必影响到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曾经表示,“中国主张任何国家实现和维护人权的道路,但不能脱离该国的历史和政治、经济、文化的具体国情,并由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对人权制度予以确认和保护”,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对人权制度予以确认和保护,虽然时间较长,但在现今仍是处理主权与人权关系的一个途径,也是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仅要研究和本国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更要研究攸关全人类总体利益的重大问题”。在现代国际法领域,个人实体的地位如何是这样一个重要的学术话题。在现阶段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其主体地位不会改变,但我们不能忽视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可以说,个人是一个走在路上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社会发展过程中适时、适度的予以认可、接纳。
注释:
①吴嘉生.对个人权利的具体论述.国际法学原理——本质与功能之研究.五南图书出版社.2000(9).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
[2]朱奇武.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
[3]谷盛开.国际人权法:美洲区域的理论与实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年版.
[4]吴嘉生.国际法学原理——本质与功能之研究.五南图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