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侵权的赔偿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商号侵权的单一民事责任后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商号侵权行为的发生,但因其具有事后性和和诉讼环节的举证责任使商号侵权民事责任的遏制违法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现实中存在某些对商号的侵害形式是无法通过侵权制度来救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恰好弥补了民法的这种缺陷,它可以将此种行为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使行为人承担民事和行政双重责任,从而对之加以遏制。[16]反不正当竞争法介入商号保护领域是由于民事权利保护方法的不足。此外,对于商号侵权采取行政保护,可以使程序简便、效率高且易执行。根据trips 协议,行政保护必须设置必要的司法救济程序。因此,为克服行政保护的随意性并与国际规则接轨,在商号立法时必须增加必要的司法救济程序。对于侵犯商号权获利巨大,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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