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
3.创新西部特有的生态补偿方式,提供长效的补偿机制。第一,政策补偿,“给政策,也是一种补偿”。第二,项目补偿,政府和补偿者为西部地区受补偿者提供项目,将补偿资金转化成为技术项目和产品。第三,培训与技术补偿,对西部地区受补偿者无偿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其生产技能和管理组织水平,使他们掌握更多的生存本领。第四,共同开发补偿,共同开发是指生态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共同开发经营由受偿者保护的生态资源,基于生态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生态补偿制度将受偿体的利益纳入实体的利益之中,以实现西部的可持续发展。第五,道德补偿,道德补偿是一种保护生态环境理念的教育和树立在公民心中的道德要求。保护生态环境、补偿生态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法律仅仅是手段,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使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进行自觉补偿才是目的。
4.确立清晰的产权补偿关系,保障西部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完善生态补偿的手段,可以很好地解决西部公民的环境权、生存权与发展权之间的矛盾。但是在我国西部的生态补偿过程中经常出现这三种权利“撞车”的尴尬局面。由于没有清晰的产权界定与善后政策,我国的生态补偿很难走上协调国家所有权与个体所有权、经济权益与环境权益、个体权益和社会权益之间的道路。也只有根据中国各地的现实情况,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设计人性的生态补偿制度,才能及时、合理、合法地解决环境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例如在我国西部地区实施的退耕还林(草)的过程中,对于农户在退耕还林(草)中所形成的产权,不仅包括对林草的所有权,而且林草的依法转让、出租、入股经营、抵押和收益等权利也应当予以补偿估算并考虑划入补偿范围。[6]所以在补偿的内容上应参考西部公民的利益和意愿,对“还二、还三甚至更多”的产权进行适当的补偿。建立起农户对退耕地林草的排他性产权,可以实现林草资源的长期最优配置,可以使西部农户对生态补偿做出合理的预期和正确的成本估算,可以使农户在制度化的经济利益刺激下,使西部生态逐步改善。确定并尊重西部公民的生态效益产权是一个西部生态补偿制度实施的前提条件,也是明确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责、权、利的关键性因素。因此,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就必须明确自然产权关系,只有用法律的形式确认生态补偿区域居民的经营权、收益权,才能更好地调动区域内居民进行生态环境管护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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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建伟.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9).
[4] 王景升.生态补偿问题以及对策[j].林业资源管理,2007(12).
[5] 王作全.三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6] 胡晓红.西北民族地区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创新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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