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了《上海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细则(试行)》。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核心,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主要依据,结合办案实际而出台的。细则要求各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特别是侦查监督),提高办案质量,以确保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并重,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排除非法刑事证据简单的讲是一个证据问题,从延伸的角度讲是个大的概念,是实体与程序孰轻孰重的问题。传统观点一直认为,中国司法重实体轻程序。实际不然,在中国司法改革的潮流中,立法者和实务工作者一直提倡并努力践行实体与程序并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一直在倡导刑检部门应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实体和程序并重。非法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合理适用对于检察机关加大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提供了有利的途径。
维护和保证司法公正。法律的同义词是公平和正义。在所有法律价值中,公正应该是位于首列的。非法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的正确适用有利于在揭露犯罪的同时保证结果的公平,因为程序的公正保证了实体的公正最后保证了结果的公正。
保障人权,顺应刑诉法的修改。有学者认为,在目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由“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修改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被称为“人权的试金石”,一国刑事诉讼法的水准,折射着该国的人权状况。为进一步保障人权,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正积极研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因此,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加强非法证据的排除,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释: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应用研究》,周福民,载于《法学》2007年第1期,第142页。
[2] 《小议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孙立智,载于《法学论从》2007年第2期,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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