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权独立性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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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现代刑事诉讼结构和律师辩护制度之目的的视角考察,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立,不仅在于加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能力,保障其程序主体地位,更在于通过加强刑事被追诉者的辩护能力,以促进控辩对抗,从而保障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程序功能,以维系控、辩、审各自独立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结构,并维护现代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制度目的,以及建基其上的国家刑事司法的法治国诉求。故而,律师辩护之独立性有其制度基础和制度目的。 关键词律师辩护 独立性 诉讼结构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23-03 一、问题的提出 重庆打黑中打出的律师伪证案即李庄案,应当是2010年中国刑事诉讼实务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案例,其罗生门般的案情且不去谈论,其中暴露出来的我国刑事诉讼的诸多问题,引起了学界了实务界的广泛讨论。特别是二审中,被告人李庄庭审中突然认罪,导致坚持为其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处境十分尴尬。事后,学界和实务界对于辩护律师是否可以独立于委托的被告展开辩护,也就是律师辩护的独立性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讨论。特别是著名的刑诉法学者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对李庄案二审的辩护提出质疑,认为在二审期间,被告人已经当庭认罪,律师仍然按部就班的作无罪辩护,是律师的败笔。引来了李庄案辩护律师陈有西的尖锐反应:“我们如果做有罪辩护,那会成为中国法制史上一大污点。”由此引发的关于律师辩护独立性的思考与论战,见诸报端与网络。 归纳争论的观点主要有三:一是否定说,律师辩护无独立性,因为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被告人,其与被告人之间是代理关系,律师辩护应当从属与被告人自我辩护;二是肯定说,律师辩护有独立性,因为这是基于我国刑诉法及律师法的规定;三是限制说,即认为律师辩护有独立性,但应当要有限度。然而,仔细考察各说立场及其支撑的理由时,不难发现各说之间虽是针锋相对,但却是自说自话,因为各说之间不是在一个平面上讨论律师辩护的独立性问题,有从律师辩护权的来源以及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讨论律师辩护的独立性,也有从律师如何履行辩护职责讨论律师辩护的独立性,还有从现行法对于律师辩护之规定讨论律师辩护的独立性等等。各种论说不一而足。从中,我们并不能看出问题的实质所在和律师辩护独立与否的基础[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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