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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性辩护运行之要素           
论程序性辩护运行之要素
【摘要】程序性辩护作为与实体性辩护相对应的辩护形态,其功能的发挥必须依赖良好的运行方式,而辩护要素的确定,是该辩护方式能正常运行的前提。明确的权利主体和辩护对象、中立的裁判者及完善的程序、有效的制裁制度是程序性辩护得以存在并在诉讼中顺利运转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
  【关键词】程序性违法 程序性辩护 程序性制裁
  
  程序性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上述机关工作人员的程序性违法为由,依据程序法律规范向第三方提出异议,要求对该行为进行违法宣告,使之承担程序法律责任、遭受程序性制裁的辩护方式。作为一种“攻击性”的辩护,我们在肯定程序性辩护重要性的同时,对其基本构成的探讨同样具有必要性。作为辩护的一种形式,辩护的主体、对象、辩护行为的裁判者、辩护得以运行的程序及辩护的实现方式,是程序性辩护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程序性辩护的主体
  程序性辩护的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对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行为,依自己的主张提出违法抗辩申请的人。为防止公权力对公民合法利益的肆意侵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各国法律都将辩护权作为一项重要的防御权利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程序性辩护的当然主体。但是,由于法律知识的有限性及在诉讼中人身自由的受限性,多数犯罪嫌疑人自我保护的力量弱小、防御能力较差,因而,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者由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辩护权也成为各国法律的常规。辩护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在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身份与权利,其也应成为程序性辩护的主体。
  程序性辩护的对象
  一定对象的存在是提起程序性辩护的前提。程序性辩护的实质是从诉讼程序运行的角度切实保护处于诉讼当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它所针对的是追诉者、裁判者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理论上,凡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裁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中未遵守程序规则、违反程序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属于程序性违法行为,可以成为程序性辩护的对象。但是,上述违法行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度不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的影响也存在显著差异,如将所有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都确定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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