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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性辩护运行之要素           
论程序性辩护运行之要素
顺利运行仍离不开对程序的依赖。作为一种权利,程序性辩护要通过程序来实现;作为一个动态运行的过程,程序性辩护需要由一系列的程序行为来推动和发展。
  程序性辩护的开展,也是法院法官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程序性辩护申请、开展程序性裁判活动的过程,两者之间在程序上存在诸多契合。无论是程序性辩护程序还是程序性裁判程序,都要包括申请(申请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期限等)、证明(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裁决和救济(裁判的规则、裁判的过程、裁决的形式)等内容。
  程序性辩护的保障——程序性制裁
  辩护失败使得主张得不到支持、通过裁判使辩护主张得到肯定从而使侦、检、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某个程序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是程序性辩护的两种不同结局。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开展程序性辩护所要积极追求的结果。但是,对某个程序行为进行违法性确认并不是程序性辩护的终极目标。仅有违法性确认,并不能明显改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境,亦无法给其带来现实的利益。只有使违法行为遭受惩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利益得到恢复或补偿,才能切实达到程序性辩护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目的。即一旦侦、检、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之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还需通过“制裁”程序性违法行为来保障程序性辩护的成果。
  考察各国的法律制度,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制裁,一般分为实体性制裁和程序性制裁。实体性制裁主要是指对违法机关或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民事赔偿或国家赔偿、刑事制裁等。而程序性制裁往往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程序性违法行为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这种制裁对于刑事被追诉者而言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而对于追诉机关或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这种制裁对于刑事追诉或审判工作的制约力度更为明显。中国论文联盟http://*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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