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赔偿激励机制的运行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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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赔偿制度应以法律理性为核心,在依靠强制性秩序保障的同时,运用引导性规则,激扬人性趋利之本性。司法赔偿激励机制的良性运作,一方面要坚持原则支配,支配激励机制中司法机关的行为与赔偿请求权人的权利实践。另一方面要坚持规则优先,切实有效地调整司法赔偿法律关系。原则支配与规则优先,是司法赔偿制度激励机制的运行准则。 【关键词】司法赔偿 激励机制 原则支配 规则优先 引言 激励机制(Motivate Mechanism),也称激励制度,是通过一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的方式。司法赔偿制度以法律理性为核心,通过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在依靠强制性秩序保障的同时,运用引导性规则,激扬人性趋利之本性。建立司法赔偿的激励机制不仅节约了相关资源,直接减少了执法成本,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激励机制调动司法机关的能动性,注重对司法侵权行为的预防,提高效率。 任何关于激励机制的规则,都必须与法律原则相一致,否则无效。司法赔偿制度的激励机制不可能全部通过法律规则严密的逻辑结构来规定,规则只能在可能的范围内来调整司法赔偿法律关系。但是对于现存的有效的规则,应是为激励机制所遵循的,而此时不必适用法律原则。这就是所谓的“原则支配与规则优先”,这也是司法赔偿激励机制的运行准则。 原则与规则的关系 对于法律原则,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①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②法律规则有较为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 法律原则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结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它不能构成法规本身,它只是法的一种渊源,它促使法规必须与具体的社会关系相互结合。规则具有比较严密的逻辑结构,针对特定的对象;规则必须体现、落实原则的抽象的规定,立法制定规则、行政实施规则、司法适用规则,都不能同法律原则相违背,否则无效;原则对规则起着补充作用与统率作用,当规则缺失时,原则起着补充规则、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作用。 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体系中的激励因素 一个和谐统一的,能够指导司法赔偿规则[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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